一句話版本
公司借錢給老闆不收利息,用自己的錢借出去,要設算利息收入;用借來的錢轉借出去,相當的利息費用不能列。
兩條規定,看錢從哪來
| 資金來源 | 國稅局怎麼調 | 法源 |
|---|---|---|
| 公司自有資金 | 按貸與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 |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 |
| 向銀行或他人借來再轉借 | 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或差額),不認列為費用 | 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11 款 |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
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11 款
國稅局的三個案例
| 國稅局 | 情況 | 結果 |
|---|---|---|
| 臺北(115 年 8 月) | 112 年 1 月 1 日借款 5,000 萬元給乙公司未收利息(帳列其他應收款) | 按 2.867% 設算利息收入 143 萬餘元,補稅 28 萬餘元 |
| 北區(115 年 8 月) | 向銀行借 5,000 萬元(年利率 2%),其中 1,500 萬元無息借給股東個人使用 | 調減利息支出 30 萬元 |
| 高雄(115 年 3 月) | 1,000 萬元無息借給子公司 | 自有資金:按 3.244% 設算利息收入 32.44 萬元;銀行借款(4%)轉借:調減利息費用 40 萬元 |
高雄國稅局的例子最清楚:同樣借出 1,000 萬元,錢的來源不同,調整的科目和金額就不同。國稅局提醒企業「應釐清貸款資金來源性質」,並建立明確的資金流向紀錄與合理利率依據。
老闆挪用公司的錢,也一樣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1 項另外規定: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也要按該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只有公司遭侵占、背信或詐欺,且已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才不予計算。
公司法:原則上根本不能借
稅只是一面。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公司資金除了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以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負責人違反時,要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公司受有損害的,還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公司直接借錢給老闆個人周轉,在公司法上本來就有問題;稅法上的設算或調減,並不會讓這筆借款變得合法。
還沒確定的部分
- 公司同時有自有資金和銀行借款,混在一起借出去時,怎麼切分哪一部分設算利息收入、哪一部分調減利息支出:我們沒有找到函釋。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11 款只規定多筆不同利率的借款無法查明時,用加權平均借款利率計算;高雄國稅局則要求依「資金之來源性質」調整並保留資金流向紀錄。
- 臺灣銀行每年 1 月 1 日的基準利率,本文的 2.867%(112 年)與 3.244%(114 年)引自國稅局新聞稿,我們沒有另行核對臺灣銀行的公告;申報時請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年底前的檢查清單
- 把帳上「其他應收款」「股東往來」「暫付款」的借方餘額逐筆列出:借給誰、什麼時候、有沒有約定利息。
- 每一筆標出資金來源:公司自有資金,還是銀行借款轉借。
- 自有資金:按貸與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應設算的利息收入,有約定利息的算差額。
- 借款轉借:計算相當於貸出金額的利息支出,申報時自行調減。
- 能收回的儘速收回;要繼續借的,先確認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15 條,並簽書面借貸契約、約定利息。
清單是我們的實務建議;老闆個人端是否涉及贈與或其他所得認定,要依個案另外評估。
參考來源
-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公司法第 1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8)。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頁面標示更新日期 115-08-2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2026-03-0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6-08-07。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營利事業查核實務〉講義(教材封面 115.9.24,115 年 9 月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