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民法規定,被繼承人過世後如果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法院會選任遺產管理人(實務上常是律師、地政士、會計師),公告一定期間讓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出面。期限屆滿還是沒有人承認繼承,遺產在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之後,剩下的現金要解繳國庫,非現金資產則移交國有財產署。財政部國庫署最新統計:115 年上半年(截至 6 月底)共 21 件、金額 7,385 萬 4,796 元,件數比去年同期多 3 件、金額少約 320 萬元;110 到 114 這五個年度累計已解繳 9 億 754 萬元,其中 111 年度最高,達 4 億 5,831 萬元。這串數字提醒的是一件很現實的事:財產不會自己找到對的人。沒有遺囑、沒有規劃,最後可能誰都拿不到。
專業解讀
財政部國庫署 115.8.13 發布「115 年截至 6 月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解繳國庫情形」:115 年上半年計 21 件、新臺幣 7,385 萬 4,796 元,較上年同期件數增加 3 件、金額減少約 320 萬元;110 至 114 年度累計解繳 9 億 754 萬元,以 111 年度 4 億 5,831 萬元最高。法源:民法第 1178 條(親屬會議陳報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 個月以上期限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第 1185 條(前條所定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非現金資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無人承認繼承常見於無子女、手足已歿,或全體繼承人因不清楚資產負債狀況而集體拋棄繼承;②拋棄繼承前務必先做資產負債盤點,債務未必大於資產,一旦拋棄不能撤回;③預立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搭配保險受益人指定與信託架構,是避免財產最終歸屬國庫最直接的做法,也能同步處理遺產稅的資金來源問題。
來源與法源
- 民法§1178
- 民法§1185
- 財政部國庫署115.8.13統計發布
- 民法第1185條(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歸屬國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85
- 民法第1178條(親屬會議未選定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78
- 中央社:財部:無人繼承遺產 前6月賸餘現金繳庫逾7385萬(115.8.13)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60813028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