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庫 › 民法(繼承)

沒人繼承的遺產最後解繳國庫——今年上半年 21 件、7,385 萬元

一句話答案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85條);財政部國庫署統計115年上半年21件、7,385萬元解繳,110至114年度累計9億754萬元,以111年度4億5,831萬元最高。

法源:民法§1178;民法§1185。資料日期:2026-08-13;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民法規定,被繼承人過世後如果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法院會選任遺產管理人(實務上常是律師、地政士、會計師),公告一定期間讓債權人和受遺贈人出面。期限屆滿還是沒有人承認繼承,遺產在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之後,剩下的現金要解繳國庫,非現金資產則移交國有財產署。財政部國庫署最新統計:115 年上半年(截至 6 月底)共 21 件、金額 7,385 萬 4,796 元,件數比去年同期多 3 件、金額少約 320 萬元;110 到 114 這五個年度累計已解繳 9 億 754 萬元,其中 111 年度最高,達 4 億 5,831 萬元。這串數字提醒的是一件很現實的事:財產不會自己找到對的人。沒有遺囑、沒有規劃,最後可能誰都拿不到。

專業解讀

財政部國庫署 115.8.13 發布「115 年截至 6 月底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解繳國庫情形」:115 年上半年計 21 件、新臺幣 7,385 萬 4,796 元,較上年同期件數增加 3 件、金額減少約 320 萬元;110 至 114 年度累計解繳 9 億 754 萬元,以 111 年度 4 億 5,831 萬元最高。法源:民法第 1178 條(親屬會議陳報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6 個月以上期限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第 1185 條(前條所定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非現金資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無人承認繼承常見於無子女、手足已歿,或全體繼承人因不清楚資產負債狀況而集體拋棄繼承;②拋棄繼承前務必先做資產負債盤點,債務未必大於資產,一旦拋棄不能撤回;③預立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搭配保險受益人指定與信託架構,是避免財產最終歸屬國庫最直接的做法,也能同步處理遺產稅的資金來源問題。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民法(繼承)
適用對象
高資產、準備傳承
資料日期
2026-08-13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CIV-20260815-001
關聯卡片
昱興會計師事務所 預約傳承健檢

家族成員無子女或繼承關係複雜?及早安排遺囑與傳承架構,別讓財產走進國庫。

← 回稅務知識庫

本知識庫為一般性稅務資訊,內容雖經查核仍可能因法規修正或個案事實而異,不構成對特定個案之專業意見。你的情況適不適用?預約 30 分鐘初談,會計師直接告訴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