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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報稅三個常犯的錯:居住天數、境外給付、境外扶養親屬

一句話答案外僑在台居住未滿一年,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應按實際居住天數占全年比例折算(所得稅法第5條、第5條之1);115年度金額為101,000元及136,000元(財政部114.11.27公告)。

法源:所得稅法§5①④、§5-1(免稅額與扣除額之調整與公告);所得稅法§17①1、§17①2(一)(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資料日期:2026-09-09;最後查核:2026-10-04。

白話解讀

外籍人士在台灣報稅,有三個地方特別容易出錯。第一是居住天數的折算: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居住未滿一整年的,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要按實際居住天數占全年的比例計算。以 114 年度的數字為例,全年免稅額 97,000 元、標準扣除額 131,000 元,在台 184 天的話,免稅額折算為 48,899 元(97,000×184/365);標準扣除額 131,000×184/365 = 66,038.36,四捨五入為 66,038 元(國稅局新聞稿該處載為 66,039 元,與四捨五入結果差 1 元,詳見下方專業說明)。第二是境外給付的薪資:由國外母公司直接匯到國外帳戶的津貼,只要是因為在台灣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要合併申報——錢沒有進台灣的帳戶不等於不用報。第三是境外扶養親屬:列報居住在國外的父母為受扶養親屬,仍須符合所得稅法的扶養要件並提出證明,不是有血緣就能列。提醒一件事:上面的 97,000 與 131,000 是114 年度的數字;115 年度已依物價指數調整為免稅額 101,000 元、標準扣除額 136,000 元(有配偶者加倍),於 116 年 5 月申報時適用,年度別不要套錯。

專業解讀

①免稅額與扣除額之調整機制: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1 項「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同條第 4 項「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第 5 條之 1 規定標準扣除額等準用之。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 目「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十二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本文基準金額,實際適用以年度公告為準)。②年度金額:115 年度依財政部 114.11.27 台財稅字第 11404664070 號公告,免稅額每人全年 101,000 元(年滿 70 歲者 151,500 元)、標準扣除額 136,000 元(有配偶者 272,000 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與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 227,000 元;該公告說明並載明係由 114 年度之 9.7 萬元調高至 10.1 萬元、13.1 萬元調高至 13.6 萬元。故 97,000 元/131,000 元為 114 年度適用金額,本卡個案係 114 年度申報案件。③個案數字(高雄國稅局 115.9.9 新聞稿原文照抄):「Alex 在臺居住 184 日,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 184 日占全年 365 日之比例計算,分別為 48,899 元(97,000 元×184/365)及 66,039 元(131,000 元×184/365)」;「美國母公司每月匯入 2,000 美元津貼至其美國帳戶」;「Alex 於 114 年 1 月 1 日受聘於臺灣科技公司」「114 年 7 月 3 日離境」;「另列報居住國外之 63 歲母親為受扶養親屬」。⚠️ 我們的試算交叉驗證,發現新聞稿第二個數字有 1 元落差,據實記載如下:97,000×184/365 = 48,898.63,四捨五入 = 48,899 元,與新聞稿相符;131,000×184/365 = 66,038.36,四捨五入 = 66,038 元,新聞稿載為 66,039 元,相差 1 元。由於同一套四捨五入規則套用於第一個數字時與新聞稿完全一致,我們判斷該 1 元落差較可能為新聞稿之誤植,但未能取得稽徵機關之計算說明,不逕予認定;實際申報時應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我們建議按條文比例計算並保留計算式備查。我們不採用無法解釋來源的數字,故本卡正文採 66,038 元並同時揭露新聞稿所載之 66,039 元。④扶養親屬要件: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直系尊親屬年滿 60 歲或無謀生能力受扶養者始得列報。⑤115 年度起之修正:所得稅法第 17 條於 115.9.11 修正公布、自 115.1.1 施行,115 年度起受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本卡個案為 114 年度,不適用。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天數折算僅適用於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之處理不同,應個別確認;②境外給付之薪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仍應合併申報,扣繳義務與申報義務分屬不同主體,不因無扣繳憑單而免除;③境外扶養親屬之證明文件(親屬關係、年齡、受扶養事實)舉證責任在納稅義務人。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03 §5、§5-1、§17)核對;115 年度金額依財政部 114.11.27 台財稅字第 11404664070 號公告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114 年度公告之發文字號我們未查得,故不記載。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5①④、§5-1(免稅額與扣除額之調整與公告)
  • 所得稅法§17①1、§17①2(一)(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
  • 財政部114.11.27台財稅字第11404664070號公告(115 年度:免稅額 101,000/標扣 136,000)
  • 高雄國稅局115.9.9新聞稿(個案為 114 年度,免稅額 97,000/標扣 131,000)
  • 所得稅法第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5
  • 財政部114年1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070號公告(115年度金額)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4b463dc8f1b49f29d440d92a6fd5139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境內外配置、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09-09
最後查核
2026-10-04
卡片編號
INC-2026092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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