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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平臺控管借貸金流,就是利息所得的扣繳義務人

一句話答案網路借貸平臺若實際控管借貸資金移轉,付息時即為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89、92條辦理扣繳並填發憑單(財政部115.8.6台財稅字第11504580740號令);境內個人利息扣繳率10%,每次應扣繳稅額2,000元以下免扣繳。

法源:財政部115.8.6台財稅字第11504580740號令;所得稅法§7⑤、§88、§89、§92。資料日期:2026-08-06;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透過 P2P 網路借貸平臺把錢借出去收利息的人越來越多,但這筆利息的稅一直有個模糊地帶:錢是借款人出的,卻是平臺轉付的,到底誰該負責扣繳?財政部 115 年 8 月 6 日的解釋令把話講清楚了:只要平臺不只是做媒合,還實際控管借貸款項的金流移轉,平臺就是利息所得的「給付人」,也就是扣繳義務人。平臺付利息給出借人時,要先扣繳稅款(境內居住的個人按 10%)、申報並開立扣繳憑單;借款人免再就同一筆利息重複辦理扣繳,程序簡化了。新令自 115 年 8 月 6 日發布日起施行;在這之前平臺付過的利息,平臺不用回頭補開憑單,但出借人要記得把收到的利息併入當年度所得自行申報——這一段沒有人幫你扣,漏報就是自己的責任。

專業解讀

財政部 115.8.6 台財稅字第 11504580740 號令(賦稅署同日新聞稿「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P2P 平臺業者為借貸雙方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款項金流移轉,對資金移轉具有實質控制及管理者,依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5 項、第 88 條、第 89 條及第 92 條規定,應於給付利息所得時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扣繳。解釋令自發布日施行,發布日前給付之利息,免由平臺補辦扣(免)繳憑單申報,由出借人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申報。扣繳率(我們補充):境內居住個人之利息按給付額 10% 扣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者免予扣繳(同標準第 13 條第 1 項),惟憑單申報義務仍應依規定辦理。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判斷關鍵在「實質控制及管理金流」——平臺若僅媒合、金流由借貸雙方直接往來,扣繳義務回歸一般規定;②出借人 115.8.6 前收取的利息無憑單可對,申報時要自行從平臺對帳單整理,別等所得資料查詢清單;③平臺業者應立即檢視金流架構與扣繳作業系統,首當其衝的是 116 年 1 月的憑單申報作業。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08-06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INC-20260824-001
關聯卡片
昱興會計師事務所 詢價:扣繳申報服務

有透過 P2P 平臺出借資金?過去的利息怎麼補報、今後的憑單怎麼對,我們幫你一次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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