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透過 P2P 網路借貸平臺把錢借出去收利息的人越來越多,但這筆利息的稅一直有個模糊地帶:錢是借款人出的,卻是平臺轉付的,到底誰該負責扣繳?財政部 115 年 8 月 6 日的解釋令把話講清楚了:只要平臺不只是做媒合,還實際控管借貸款項的金流移轉,平臺就是利息所得的「給付人」,也就是扣繳義務人。平臺付利息給出借人時,要先扣繳稅款(境內居住的個人按 10%)、申報並開立扣繳憑單;借款人免再就同一筆利息重複辦理扣繳,程序簡化了。新令自 115 年 8 月 6 日發布日起施行;在這之前平臺付過的利息,平臺不用回頭補開憑單,但出借人要記得把收到的利息併入當年度所得自行申報——這一段沒有人幫你扣,漏報就是自己的責任。
專業解讀
財政部 115.8.6 台財稅字第 11504580740 號令(賦稅署同日新聞稿「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P2P 平臺業者為借貸雙方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款項金流移轉,對資金移轉具有實質控制及管理者,依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5 項、第 88 條、第 89 條及第 92 條規定,應於給付利息所得時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扣繳。解釋令自發布日施行,發布日前給付之利息,免由平臺補辦扣(免)繳憑單申報,由出借人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申報。扣繳率(我們補充):境內居住個人之利息按給付額 10% 扣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者免予扣繳(同標準第 13 條第 1 項),惟憑單申報義務仍應依規定辦理。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判斷關鍵在「實質控制及管理金流」——平臺若僅媒合、金流由借貸雙方直接往來,扣繳義務回歸一般規定;②出借人 115.8.6 前收取的利息無憑單可對,申報時要自行從平臺對帳單整理,別等所得資料查詢清單;③平臺業者應立即檢視金流架構與扣繳作業系統,首當其衝的是 116 年 1 月的憑單申報作業。
來源與法源
- 財政部115.8.6台財稅字第11504580740號令
- 所得稅法§7⑤、§88、§89、§92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2、§13(我們補充)
- 賦稅署115.8.6新聞稿
- 財政部賦稅署: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 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9760e3d779f849c28746b0bfdc533f9b
- 所得稅法第8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88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28&flno=2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28&flno=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