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賣食品飲料的自動販賣機,統一發票的開法已經從「彙開」(一天一張總計)改成「逐筆」(每一筆交易各開一張)。111 年 1 月 1 日以後才取得的機台,緩衝期在 111 年底就結束了;11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舊機台,緩衝期到 116 年 12 月 31 日——也就是要在那之前完成調整或汰換,117 年 1 月 1 日起機台必須具備逐筆開立發票的功能。案例:甲公司經營連鎖運動中心,109 年購入 50 台飲料自販機,現在還可以每日彙開一張發票,屆期未調整就會受罰。這是一筆看得見日期的資本支出——有機台的業者現在就該把汰換或改機成本排進明後年的預算,不要等到 116 年底才發現廠商排不出貨。
專業解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8.10 新聞稿「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請於116年底前完成調整或汰換機台,以符合逐筆開立發票規定」:食品飲料自動販賣機銷售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111.1.1 以後取得之機台緩衝期已於 111 年底屆滿;110.12.31 以前取得者應於 116.12.31 前完成調整或汰換,自 117.1.1 起應具備逐筆開立功能。案例:甲公司於 109 年購入 50 台飲料自販機設置於連鎖運動中心,現階段仍得每日彙開一張發票,屆期未調整將依規定處罰。相關條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48 條、第 52 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8 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第 48 條之 1。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取得日」以機台購入或受讓日認定,租賃機台應向出租廠商確認機齡與規格,但使用統一發票的責任仍在營業人;②逐筆開立牽動 POS/電子發票系統與後台勾稽,改機不只是硬體支出,資訊介接與載具歸戶要一併規劃;③改機支出屬資本支出,可搭配折舊年限與相關租稅優惠評估投入時點。
來源與法源
- 營業稅法§32、§48、§52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18
- 稅捐稽徵法§44、§48-1
- 北區國稅局115.8.10新聞稿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2&flno=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