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很多老闆把名下房屋無償提供給自己的公司登記營業,覺得沒收租金就沒有所得。稅法不是這樣看的。所得稅法規定,把財產借給他人使用,除非能查明確實是無償而且不是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否則要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兩個關鍵字都要成立才能免除:無償,而且非供營業使用。把房子借給公司設籍營業,第二個條件直接不成立,所以即使一毛錢租金都沒收,仍然要設算租賃收入申報。至於「他人」的範圍,施行細則講得很明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你的公司是法人,不在排除名單裡——所以「那是我自己的公司」這個理由在稅法上不成立。設算的金額依「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實務上這類案件常常一補就是好幾個年度,因為公司登記地址是公開資訊,比對起來非常容易。
專業解讀
①設算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原文:「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②「他人」之定義: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第 2 項原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公司為法人,縱使為本人出資設立,仍屬「他人」。③設算標準:同細則第 16 條規定,第 4 款及第 5 款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④相關規定:同類第 5 款「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低價出租與無償提供同受規範。⑤漏報後果:所得稅法第 110 條漏報短報之處罰;未經檢舉、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加計利息免罰。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免除設算的兩個要件是「且」的關係,供營業使用者一律不適用,不論有無收租;②直系親屬間無償借用且非供營業使用者始在排除之列,旁系親屬(兄弟姊妹)不在排除範圍;③公司營業地址登記為股東或負責人所有之房屋,屬稽徵機關可自行比對之公開資訊,暴險期間常橫跨多個年度,建議一次盤點並評估自動補報;④若改為有償出租,租金水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避免落入第 5 款之調整。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03 §14;pcode=G0340004 §16)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14①5之4(無償借用供營業使用應設算租賃收入)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6②(他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 所得稅法§14①5之5(租金顯低得調整)
- 稅捐稽徵法§48-1
- 臺北國稅局115.9.14新聞稿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4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4&flno=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