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家族企業很常見的畫面:老闆自己拿錢借給公司周轉,公司帳上掛一筆「股東往來」。這在法律上是老闆對公司的「債權」——跟房子、存款一樣是財產。老闆過世時公司還沒還清的部分,就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國稅局的案例: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掛著「股東往來」700 餘萬元,繼承人漏報這筆債權,被查獲後補稅加罰。自家公司的帳,反而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遺產——申報前把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調出來看一眼,就能避開這個雷。
專業解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8.6 新聞稿「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被繼承人生前貸與所投資公司之款項,於死亡日尚未受償部分屬其對公司之應收債權,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案例中公司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700 餘萬元遭漏報,經查獲補稅處罰(新聞稿原文未引用特定條號)。法規基礎(我們補充,非新聞稿引用):遺贈稅法第 4 條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債權屬之。實務眉角:①稽徵機關查核遺產稅時,幾乎必調閱被繼承人投資事業之資產負債表勾稽「股東往來」,漏報難以僥倖;②若債權確實無法收回(公司停業、清算中),可檢附證明主張不計入或折減,但舉證責任在納稅人;③生前規劃面:股東往來可透過增資轉股權、訂定受償時程等方式先行處理,納入傳承整體安排。
來源與法源
- 遺贈稅法§4(我們補充)
- 南區國稅局115.8.6新聞稿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115.8.6)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9676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