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借給自家公司的錢沒拿回來,過世時那是遺產

一句話答案生前借款給自家公司未收回,死亡日尚未受償餘額屬對公司之應收債權,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南區國稅局115.8.6新聞稿:案例中「股東往來」700餘萬元漏報遭補稅處罰)。

法源:遺贈稅法§4(我們補充);南區國稅局115.8.6新聞稿。資料日期:2026-08-06;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家族企業很常見的畫面:老闆自己拿錢借給公司周轉,公司帳上掛一筆「股東往來」。這在法律上是老闆對公司的「債權」——跟房子、存款一樣是財產。老闆過世時公司還沒還清的部分,就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國稅局的案例: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掛著「股東往來」700 餘萬元,繼承人漏報這筆債權,被查獲後補稅加罰。自家公司的帳,反而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遺產——申報前把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調出來看一眼,就能避開這個雷。

專業解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15.8.6 新聞稿「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被繼承人生前貸與所投資公司之款項,於死亡日尚未受償部分屬其對公司之應收債權,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案例中公司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700 餘萬元遭漏報,經查獲補稅處罰(新聞稿原文未引用特定條號)。法規基礎(我們補充,非新聞稿引用):遺贈稅法第 4 條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債權屬之。實務眉角:①稽徵機關查核遺產稅時,幾乎必調閱被繼承人投資事業之資產負債表勾稽「股東往來」,漏報難以僥倖;②若債權確實無法收回(公司停業、清算中),可檢附證明主張不計入或折減,但舉證責任在納稅人;③生前規劃面:股東往來可透過增資轉股權、訂定受償時程等方式先行處理,納入傳承整體安排。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準備傳承、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08-06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EST-202608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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