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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CFC 上路後,境外公司「不分配」不再等於「不課稅」

一句話答案個人及關係人合計持股達50%以上之低稅負區關係企業(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其當年度盈餘即使不分配,仍按持股比例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具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盈餘700萬元以下者可免計入(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

法源: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1;個人CFC辦法。資料日期:2026-07-13;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過去很多人用境外公司持有投資,獲利只要不匯回、不分配就不用繳台灣的稅。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上路後改變了遊戲規則:只要你和親屬合計控制這家低稅區公司,它當年度的盈餘即使不分配,也可能被視同已分配、計入你的基本所得額課稅。境外架構需要總體檢,而不是拆掉就好。

專業解讀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合計達 50%,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有比率計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豁免條件包括 CFC 具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 CFC 當年度盈餘在 700 萬元以下(但個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持有之全部非實質營運 CFC 盈虧合計為正數且超過 700 萬者,仍應全數計入)。規劃重點:①盈餘認定時點與匯率、②已依 CFC 課稅之盈餘實際分配時不再重複課稅(需留存課稅紀錄)、③與海外資產申報、最低稅負制免稅額度(115 年度為 750 萬元)之交互計算。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境內外配置
資料日期
2026-07-13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INC-202607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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