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贈稅法這一包修法已公布(115.9.11):四個改動一次看懂

一句話答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17-1、23、26、30、41、51條已於115年9月1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500086661號令修正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於115年9月13日生效,非仍是草案。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6③、§17-1、§23、§30(均115.9.11修正公布,我們逐字核對);遺產及贈與稅法§59。資料日期:2026-09-11;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這是一次「包裹修法」,同一批動了好幾條,7 月 30 日行政院通過草案、8 月 21 日立法院三讀、115 年 9 月 11 日總統修正公布,已經是現行法,不再是草案。四個對客戶最有感的改動:①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的財產,稅單改由各個受贈人按自己拿到的比例分別繳,不再全壓在繼承人身上;②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可扣除數額時,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③分期繳納取消 30 萬元門檻(但實物抵繳仍要滿 30 萬元,別搞混),動用遺產存款繳稅可以多數決;④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確定判決為其所有的財產,另有 6 個月的補申報期間與核課期間起算規定。這一包的共同影響是:過去「贈與給某一房、稅由全體繼承人分攤」的隱性利益轉移消失了,家族內部要提前把稅負分擔講清楚。

專業解讀

本卡為總覽,逐條原文與施行細節見連結之三張卡(EST-20260830-001/002/003)。我們已逐字核對之條文:①第 6 條第 3 項「依第十五條第一項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之受贈財產,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應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②第 17 條之 1(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視為現存財產,並定有一年內給付、逾期五年內追繳,及不得以該受贈財產充作給付之限制);③第 23 條(死亡後始經法院確定判決或同一效力文書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或文書作成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補申報,並按是否於期間內補申報,依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第 1 款或第 2 款起算核課期間);④第 30 條(分期無金額門檻、分十八期以內、實物抵繳仍以 30 萬元以上為門檻、多數決、受贈人自負稅額不得以遺產存款或實物抵繳、未結案件從新從優之過渡規定)。施行日:第 59 條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為 115 年 9 月 13 日生效;第 30 條過渡條文則以三讀日「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為指稱基準。修正條文清單(我們 115.9.27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頁核對):「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7-1、23、26、30、41、51 條條文」,共七條;其前一筆沿革為 110 年 1 月 20 日修正公布第 17 條。⚠️ 查核邊界:本卡逐字核對者為第 6、17-1、23、30 條;第 26、41、51 條亦在本次修正範圍,惟其修正前後差異我們尚未逐條核對,故不於本卡敘明其變動內容。原草案背景(行政院 115.7.30 第 4014 次院會、財政部賦稅署同日新聞稿)稱係回應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該判決原文我們未逐字查核,僅供背景參考。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準備傳承
資料日期
2026-09-11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EST-202607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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