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簽了借據就是借款。但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看的是這筆錢的實際流動:有沒有定期付利息、本金有沒有還、雙方有沒有銀行紀錄可以拿出來。合約寫借款、金流像贈與,就會被改認定為贈與,超過每年 244 萬免稅額的部分要補贈與稅,未申報或漏報還可能處二倍以下罰鍰。要守住「借貸」的認定,兩件事缺一不可:一份寫清楚借款時間、還款期限、利息、還款方式的書面合約,加上按期走銀行的付息與還本紀錄。最容易被盯的是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孫之間的資金往來,以及個人向自家公司借錢——後者公司端不收利息也要被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專業解讀
法源:遺贈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贈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第 5 條前段「以贈與論」+第 6 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借得者除外);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利率偏低,除預支職工薪資外,按貸與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構成要件事實依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認定)、第 4 項(稽徵機關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第 5 項(納稅者協力義務不因此免除)。罰則:遺贈稅法第 44 條未依限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第 45 條漏報短報按所漏稅額,各處二倍以下罰鍰;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為 5 年、未申報或故意逃漏 7 年;若被認定為租稅規避,依納保法第 7 條第 3 項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第 8 項原則不另處罰。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二親等借貸無付息即認定贈與」不是條文,是稽徵實務——稅局依 §4② 一般贈與定義核課,看的是借款原因、償債能力、付息與還款事證;②稅局要舉證,但納稅者有協力義務,拿不出金流證據等於把認定權交給對方;③長期無息不是「免收利息被課贈與稅」,而是被判斷「不是真借貸」的第一個疑點;④公司借錢給股東,公司端設算利息是所得稅問題、個人端被改認贈與是遺贈稅問題,兩邊要一起評估。注意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已於 110.12.17 刪除,實質課稅原則的法源改引納保法第 7 條。
來源與法源
- 遺贈稅法§4②、§5⑥
- 遺贈稅法§44、§45
- 所得稅法§24-3②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7②④⑤
- 稅捐稽徵法§21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實質經濟事實、舉證責任、協力義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42&flno=7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二親等內財產買賣以贈與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5
-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公司無息貸與股東設算利息收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24-3
- 全國法規資料庫:稅捐稽徵法沿革(第12條之1已於110.12.17刪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G03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