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借給公司的錢叫公司直接還給子女,等於把債權送給子女:一年超過 244 萬,30 日內要報贈與稅

一句話答案把債權無償移轉給子女屬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4),一年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244萬元,應於超過之贈與發生後30日內申報(§24)。高雄國稅局115.10.2舉例:1,000萬元債權未報,補稅75.6萬元並可處2倍以下罰鍰(§44)。

法源:遺產及贈與稅法§4①②(財產與贈與定義);遺產及贈與稅法§7①(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資料日期:2026-10-02;最後查核:2026-10-03。

白話解讀

很多老闆把錢借給自己的公司週轉,之後覺得「反正是家裡的錢」,就叫公司直接把錢還給兒子或女兒。國稅局的看法是:公司欠你的那筆錢是你的財產(債權),你指示公司改還給子女,等於把這筆債權無償送給子女,屬於贈與。

什麼時候要申報?同一位贈與人一年內贈與的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現行 244 萬元),就要在超過免稅額的那次贈與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贈與稅。贈與稅由送的人(贈與人)申報繳納。

國稅局舉例(高雄國稅局 115.10.2 新聞稿):甲 113 年借 1,000 萬元給 A 公司週轉,114 年指示 A 公司直接還款給兒子乙,等於把 1,000 萬元債權贈與乙。沒申報的話,補稅 (1,000 萬-244 萬)×10%=75.6 萬元,另外可處應納稅額 2 倍以下罰鍰。

忘了報還有補救:在沒被檢舉、國稅局也還沒開始調查之前,自己補報並補繳稅款,只要加計利息,可以免罰(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專業解讀

①贈與定義: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第 2 項:「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②申報期限:第 24 條第 1 項:「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③納稅義務人:第 7 條第 1 項本文:「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④免稅額與稅率:第 22 條條文金額為二百二十萬元,依第 12 條之 1 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臺北國稅局說明「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稅免稅額為244萬元」,財政部 114.11.27 公告 115 年發生之贈與案件免稅額「未達應調整標準」、免予調整,114、115 年度均為 244 萬元。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課稅贈與淨額在最低級距內「課徵百分之十」;本例淨額 756 萬元,遠低於最低級距上限,適用 10%。⑤罰則:第 44 條:「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⑥自動補報免罰: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第 1 項,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除第 41 條至第 45 條及各稅法所定逃漏稅之處罰;第 3 項按日加計利息。⑦115.9.11 修法不影響本卡:遺產及贈與稅法 115.9.11 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7-1、23、26、30、41、51 條,第 4、7、12-1、19、22、24、44 條均不在修正範圍。⑧個案數字為高雄國稅局 115.10.2 新聞稿舉例;我們複算(1,000 萬-244 萬)×10%=75.6 萬元,相符。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新聞稿寫「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條文是「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同年度有多筆贈與時要從超過免稅額的那一筆起算;②同一年度其他贈與(現金、股票)要合併計算,免稅額只有一個;③公司帳上的股東往來與實際付款對象要能對得起來,指示付款的書面留存備查;④子女若未「允受」或實際另有對價,認定可能不同,應保留書面紀錄。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準備傳承、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10-02
最後查核
2026-10-03
卡片編號
EST-202610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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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給自家公司的錢,打算讓公司直接還給子女?先算一下今年的贈與總額,超過 244 萬就要排進 30 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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