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的財產,仍併入遺產課稅

一句話答案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民法第1138、1140條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遺贈稅法第15條),已納贈與稅得依第11條第2項自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

法源:遺贈稅法§15;遺贈稅法§11②。資料日期:2026-07-13;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法律規定要「視為遺產」併回課稅。而且已繳的贈與稅只能扣抵、多退少補之外還牽動級距。這條規定就是為了防堵臨終突擊式移轉——傳承規劃的黃金時間是「健康的時候」。

專業解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及民法第 1138 條、第 1140 條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同法第 11 條第 2 項允許扣抵已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並加計利息。實務眉角:配偶相互贈與原本不計入贈與總額(§20①6),但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仍會被拉回遺產,等於「免贈與稅但躲不掉遺產稅」。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準備傳承
資料日期
2026-07-13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EST-2026071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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