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營業稅法列了三十幾項免稅貨物或勞務,土地、醫療、教育、農漁產品都在裡面。實務上有些營業人會發現「免稅反而吃虧」——因為免稅就不能扣抵進項稅額,進項多的時候寧可選擇課稅。法律確實留了這扇門:可以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改依一般稅額計算。但必須先經財政部核准,不是自己決定開始開應稅發票就算數。國稅局 115 年 9 月的案例就是有營業人未經核准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被認定為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罰鍰。還有一件事要一起想清楚: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也就是說這個決定至少綁三年,不能今年放棄免稅、明年發現不划算又要改回來。申請前先把未來三年的進銷項結構算過,不要只看眼前這一批。
專業解讀
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2 項原文:「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未經核准逕開應稅發票之處罰依據為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同條第 2 項「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得申請」+「經核准」是兩段,核准前的銷售仍應按免稅處理,這段期間開出的應稅發票不會因為事後核准而回溯合法;②三年鎖定期是決策成本,評估時應以三年為期試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金額與銷項稅額的淨差,不能只看單一年度;③放棄免稅後即進入一般稅額計算,帳務、發票與申報作業一併改變,人力與系統成本要計入評估。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營業稅法 pcode=G0340080 §8;稅捐稽徵法 pcode=G0340001 §44),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 營業稅法§8②(放棄免稅須經財政部核准,三年內不得變更)
- 稅捐稽徵法§44(憑證罰 5%,上限 100 萬元)
- 中區國稅局115.9.16新聞稿(個案)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8
-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