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國稅局講習與新聞稿反覆點名的「其他收入」漏報,大多集中在下面五筆:
① 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賸餘款。 已經沒有適用舊制的員工、也沒有積欠退休金與資遣費,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領回專戶賸餘款,這筆錢當初提撥時已經列過費用,領回年度要列收益。北區國稅局 115 年 8 月的案例:領回 150 萬元沒報,補稅 30 萬元並處罰。
② 保險賠償。 遭受火災、水災等災害,受有保險賠償的部分不能列損失;財政部 68 年函要求賠償金額列「其他收入」、實際損失列「災害損失」,只報損失、漏報賠償的,漏報部分要補稅送罰。
③ 政府補助款。 原則上列取得年度的收入;專案補助用來買設備等折舊性資產的,可以按資產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財政部 93 年令)。
④ 下腳及廢料。 邊角料、廢鐵賣掉的錢,要列收入或成本減項(查核準則第 36 條)。
⑤ 海關退稅。 外銷品進口原料稅捐的海關退稅,查核準則規定列「成本減項」;原本以費用列帳的稅捐,以後年度才退回的,列收到年度的非營業收入(第 33 條)。科目不同,但都會讓所得增加,一樣不能漏。
專業解讀
①勞退準備金賸餘款: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9 條,事業單位依勞基法給付退休金後已無須支付者,「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提撥時依所得稅法第 33 條第 1 項以費用列支;同條第 4 項與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 9 款只明定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營業中領回者,北區國稅局 2026-08-04 新聞稿:「該賸餘款及其利息應列為領回年度之收益」,詳見 INC-20260804-001。②保險賠償:查核準則第 102 條第 1 款,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財政部 68.9.8 台財稅第 36284 號函,賠償金額與實際受損金額分別列報於「其他收入」及「災害損失」,「如損失已申報而收入漏未申報時,除損失大於收入部分應不予認定,並剔除補稅外,漏報之賠償收入部分應補稅及送罰」(該函所稱勘查程序,現行第 102 條第 3 款規定未報勘查但能提出確實證據者仍應核實認定)。③政府補助款:財政部 93.8.23 台財稅字第 09304531790 號令:「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高雄國稅局 2026-06-30 新聞稿案例:補助購置設備 800 萬元、耐用年數 5 年,每年認列 160 萬元;申報虧損仍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處罰。④下腳及廢料:查核準則第 36 條:「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⑤海關退稅:查核準則第 33 條第 2 項,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以成本列帳,收到或估列之海關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第 1 項,原以費用列帳之稅捐,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⑥總覽:高雄國稅局 2026-04-27 新聞稿列舉容易短漏報的收入:「保險理賠款、海外所得、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領回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結清款項及預收或暫收款項未於實現年度轉列收入」,並提醒「海關退稅收入」等應依規定列報。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這五筆多半不經營業收入科目(下腳廢料出售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年底對帳時要從銀行入帳明細反查;②政府補助若屬委辦計畫、經費須專款專用並結報者,可能屬代收代付而非收入,要先看補助契約;③發現漏報,於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罰。
來源與法源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9(領回專戶賸餘款)
- 所得稅法§33①④(提撥以費用列支;清算時累積餘額轉作收益)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2①(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損失)
- 財政部68.9.8台財稅第36284號函(保險賠償列其他收入)
- 財政部93.8.23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政府補助款列取得年度收入)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36(下腳及廢料)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33(退稅款:成本減項或非營業收入)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4&flno=9
- 所得稅法第3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33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102
- 財政部68.9.8台財稅第36284號函(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及取得保險賠償收入列帳申報釋疑) https://ttc.mof.gov.tw/FB/FB120/144774
- 財政部93.8.23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購建固定資產取得政府之專案補助得按其折舊年數分年認列收入) https://ttc.mof.gov.tw/FB/FB120/144480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36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33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6-04-27新聞稿:114年度營所稅申報將於115年5月展開,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記得檢視各項收入是否均已列入申報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9cc55eef7ea4974b1dd667c353ebcb5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08-04新聞稿: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ad5a2a7bd7b47c49f7fad2e277c2ec6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6-06-30新聞稿: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446041090524cf3a518ed96832da5d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