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自有資金借出去:設算利息收入。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沒收利息或利息偏低(預支職工薪資除外),要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計算公司的利息收入課稅。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的案例:公司帳上其他應收款 5,000 萬元是無息借給乙公司,按 112 年基準利率 2.867% 設算利息收入 143 萬餘元,補稅 28 萬餘元。
借來的錢轉借出去:調減利息支出。 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11 款,公司一方面借款付利息、一方面把錢無息或低息貸出,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或差額)不予認定。北區國稅局 115 年 8 月的案例:公司向銀行借 5,000 萬元(年利率 2%),其中 1,500 萬元無息借給股東個人使用,調減利息支出 30 萬元。
同一件事,兩種調法。 高雄國稅局 115 年 3 月用同一個例子對照:1,000 萬元用自有資金無息借給子公司,設算利息收入 32.44 萬元(114 年基準利率 3.244%);若是向銀行以年息 4% 借來再轉借,則調減利息費用 40 萬元。國稅局提醒企業要「釐清貸款資金來源性質」,並建立資金流向紀錄。
公司法也管。 公司法第 15 條,公司資金原則上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只有公司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必要(不得超過淨值 40%)才可以;違反時公司負責人要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
專業解讀
①設算利息收入: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同條第 1 項: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者,亦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遭侵占、背信、詐欺已提起訴訟或公訴者除外)。基本規定詳見 INC-20260830-001。②調減利息支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11 款:「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③依資金來源區分:高雄國稅局 2026-03-09 新聞稿: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貸與資金未收取利息或利息偏低,「應依貸出資金之來源性質自行依法調減利息費用或調增利息收入」;例示自有資金 1,000 萬元無息貸與子公司,按 3.244% 設算利息收入 32.44 萬元,銀行借款(年息 4%)轉貸則調減利息費用 40 萬元。北區國稅局 2026-08-07 新聞稿:借款 5,000 萬元(2%)中 1,500 萬元無息貸與股東,調減利息支出 30 萬元。臺北國稅局 2026-08-27 新聞稿:其他應收款 5,000 萬元無息借予乙公司,按 2.867% 設算 143 萬餘元,補稅 28 萬餘元。④公司法: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公司之資金除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第 2 項,公司負責人違反者「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查核準則原第 36 條之 1 已於 98.9.14 刪除,現行設算依據為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帳上「其他應收款」「股東往來」借方餘額是查核起點,年底前要知道每一筆是什麼、錢從哪來;②有約定利息者,利率低於當年度 1 月 1 日臺銀基準利率的差額仍會被設算;③基準利率每年不同,申報前查當年度數字;④老闆個人端另有贈與或所得的認定問題,要一起評估。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24-3②(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利息或利息偏低,按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設算利息收入)
- 所得稅法§24-3①(股東、董監挪用公司款項設算利息)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7⑪(借入款項無息或低息貸出,相當利息不予認定)
- 公司法§15(公司資金貸與之限制及負責人連帶返還責任)
-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24-3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97
- 公司法第1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15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6-03-09新聞稿:關係企業間資金往來之利息列報應注意事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200d5914219475fa131bc5616558986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08-07新聞稿:公司借入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調減利息支出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37903f9d0f54ebf9e821c053eaf946e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頁面標示更新日期115-08-27):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仍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8e6289880c14239b08e85c6887074f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