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總機構在台灣的公司,境內外所得要合併課營所稅(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所以公司投資在國外交易所買賣的外國股票、在國外掛牌的 ETF 等境外金融商品的所得都要併計(在台灣掛牌的 KY 股另見下文)。北區國稅局 115 年 3 月的新聞稿舉例說明: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發的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配息)、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賣掉境外基金的利得),都要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
為什麼最容易漏。 這些所得「非屬扣繳範圍」,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也不包括海外所得,只能靠公司自己看金融機構寄的海外所得明細。北區國稅局舉的例子就是會計疏忽沒看明細,漏報 50 萬元海外利息,補稅 10 萬元還被罰。
國外繳過的稅可以扣,但有上限。 已在國外依當地稅法繳納、拿得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依財政部 106 年令得免檢附驗證文件),就可以從應納稅額扣抵;扣抵上限是加計國外所得後,依國內稅率算出來增加的稅額,而且要用扣掉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計算,不是用收入總額。
發現漏了怎麼辦。 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己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可以免罰。
專業解讀
①課稅範圍: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北區國稅局 2026-03-12 新聞稿:「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各類海外所得非屬扣繳範圍,核屬境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境內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列舉「海外營利所得(如境外基金發放之股利)、海外利息所得(如境外債券型基金之配息)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如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均應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②國外稅額扣抵:同條第 2 項但書,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施行細則第 2 條訂計算公式(國內外所得合計之應納稅額-國內所得之應納稅額)。財政部 106.8.25 台財稅字第 10604544060 號令:已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者,得免檢附我國使領館等驗證文件。北區國稅局 2026-07-17 新聞稿:計算限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是否已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非以收入總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③在臺掛牌的外國股票(KY 股)股利: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應依第 3 條併計課稅,不適用第 42 條(財政部賦稅署 97.9.23 台稅二發字第 09704086730 號函;臺北國稅局 114-10-23 新聞稿),詳見 INC-20261007-002。④海外存託憑證(ADR):我國上市公司參與發行的 ADR,其轉讓所得,財政部 81.6.24 台財稅第 811667293 號函認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應依第 3 條辦理,詳見 INC-20261007-003。⑤自動補報:北區國稅局同篇新聞稿提醒,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處罰;同條第 3 項,補繳稅款應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年底前把公司所有海外帳戶、複委託、境外基金與信託的海外所得明細調出來,逐筆對到帳上收入;②已實現的處分利得與配息都要算,帳上的未實現評價損益另有財稅差異調整,申報時分開看;③國外扣稅要取得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金融機構的扣繳明細是否足夠,申報前宜確認;④依條文扣抵以限額為限,超過部分沒有退還或遞延的規定(我們的理解)。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3②(總機構在境內者就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稅;國外已納稅額扣抵及限額)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2(扣抵限額計算公式)
- 財政部106.8.25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國外納稅憑證免驗證)
- 稅捐稽徵法§48-1(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
- 所得稅法第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3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4&flno=2
- 財政部106.8.25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國外納稅憑證免驗證;財政部稅務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以文號查詢) https://ttc.mof.gov.tw/
-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8-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03-12新聞稿:營利事業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取得之海外所得,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2a93153e458b43a7af8235fa16614ee6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026-07-17新聞稿: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 https://www.ntbna.gov.tw/singlehtml/374fe8c4b18e48c691a6806ac02b9984?cntId=67424082eecd4aa1b1e0150bc6cf6b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