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庫 › 所得稅法

外銷收入算哪一年?看報關日,不看出貨、到貨或收款

一句話答案外銷貨物收入列報關日所屬年度,郵政快捷或快遞寄送者看執據戳記日,外銷勞務看提供完成日,不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準;外銷折讓須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原因、金額、方式的證明(查核準則§15-2、§20②)。

法源: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5-2(外銷貨物以報關日、郵政快遞以戳記日、外銷勞務以提供完成日歸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20②(外銷折讓應提示國外廠商證明文件)。資料日期:2026-10-08;最後查核:2026-10-08。

白話解讀

收入歸屬年度看報關日。 查核準則第 15 條之 2 規定,外銷貨物列為「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的銷貨收入;用郵政快捷或快遞寄出的,看郵政或快遞業者「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外銷勞務則看「勞務提供完成日」。北區國稅局講習特別強調:不論交易條件為何,都不是以交貨日或收款日認列。

外銷折讓要有國外客戶的證明。 國外客戶不會開我國的「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所以查核準則第 20 條第 2 項要求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的證明文件。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的案例:外銷折讓 500 萬元,其中 100 萬元拿不出國外廠商的證明,否准認列,補稅 20 萬元。

國稅局怎麼查。 北區國稅局講習介紹的查核方法,是拿出口報單資料、外匯匯入資料,和公司申報的外銷收入、產銷存資料互相比對;差異過大就列為異常。

專業解讀

①歸屬年度:查核準則第 15 條之 2:「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第 2 款:「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北區國稅局 115 年 9 月營利事業查核實務講義: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歸屬年度均為報關日或戳記日所屬年度,「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②外銷折讓:查核準則第 20 條第 2 項:「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同講義:僅以營利事業自行出具之貸項通知單(CREDIT NOTE)為憑證,與規定不符。臺北國稅局 115-08-28 新聞稿案例:折讓 500 萬元中 100 萬元未能提供國外廠商證明,否准認列,補稅 20 萬元。③外銷損失:查核準則第 94 條之 1;臺北國稅局 115-08-24 新聞稿: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文件(每筆損失 90 萬元以下得免附),並依賠償方式提示結匯證明、出口報單等;案例未附證明,外銷損失 120 萬元遭調減,補稅 24 萬元。④勾稽:北區講義所載查核案例,以出口報單細項資料比對產銷存明細、以外匯資料比對外銷收入,「全年資金匯入金額與外銷收入顯著不相當」者列為異常。臺北國稅局 115-01-21 新聞稿:佣金收入 1,000 萬元匯入帳戶未申報,營業稅部分提示零稅率文件尚無短漏,營所稅短漏報仍補稅處罰。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年度最後兩週出口的批次,以出口報單上的報關日期逐筆確認入帳年度,不要用 ERP 的出貨日或發票日自動帶;②營業稅零稅率的銷售額申報與營所稅的收入年度是兩套規定,申報前兩邊各自核對;③折讓與索賠一發生就向國外客戶要書面文件,事後補常要不到。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10-08
最後查核
2026-10-08
卡片編號
INC-20261008-002
關聯卡片
昱興會計師事務所 預約營所稅健檢

有外銷的公司,年底前我們幫你把 12 月的出口報單逐筆對到入帳年度,折讓和索賠的國外證明一起補齊。

← 回稅務知識庫

本知識庫為一般性稅務資訊,內容雖經查核仍可能因法規修正或個案事實而異,不構成對特定個案之專業意見。你的情況適不適用?預約 30 分鐘初談,會計師直接告訴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