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現在幾乎每家公司都在跟境外業者買東西——Google 廣告、Microsoft 授權、Amazon 雲端、Apple 服務。這些叫「電子勞務」,買的人自己有沒有繳稅義務,要看你是哪一種買受人。一般的加值型營業人:如果購進的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可以免繳,但仍要在次期申報時依規定辦理。兼營免稅的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以及機關團體:要按 5% 徵收率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自行繳納,這是最常被忽略的一塊,因為境外業者不會開統一發票給你,帳上沒有發票就容易「忘記還有稅」。如果過去沒繳,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免予處罰。
專業解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115.8.14 新聞稿「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規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一般營業人購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納,惟仍應於次期申報;兼營營業人依同法第 10 條按 5% 徵收率計算繳納,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應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未依規定報繳者,於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加計利息免罰。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兼營營業人的比例扣抵計算容易被漏做,408 繳款書應與當期兼營比例一併覆核;②機關團體、診所、補習班、社團法人是高風險族群——沒有進項扣抵誘因,通常也沒有人提醒要繳;③境外服務多以信用卡自動扣款、金額零散,建議在會計科目上獨立設「國外勞務」明細,按季彙總比對,避免逐筆遺漏。
來源與法源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6
- 營業稅法§10
- 稅捐稽徵法§48-1
- 中區國稅局115.8.14新聞稿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36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 條(第 4 款: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外國事業,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6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