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版本
對方依法開了統一發票,佣金、租金、權利金可以免扣繳(財政部另有少數比照的函釋);利息除了銀行貸款,以及財政部函釋列舉的保險業放款、融資租賃以外,對方開了發票照樣要扣。
條文只免這幾種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項
| 付給誰、付什麼 | 要不要扣繳 | 依據 |
|---|---|---|
| 依法開立統一發票的公司:租金、佣金、權利金 | 免扣繳 | 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項 |
| 銀行:貸款利息 | 免扣繳 | 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項 |
| 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 146 條辦理的放款利息 | 免扣繳 | 財政部 96 年函 |
| 融資租賃出租人:每期利息及手續費 | 免扣繳 | 財政部 73 年函 |
| 銀行:不動產租金(銀行可免開統一發票,但已報繳營業稅) | 免扣繳,也免申報憑單 | 財政部 97 年函 |
| 其他公司(非銀行、保險、融資租賃)或個人:借款利息(不論對方開不開發票) | 要扣繳 | 所得稅法第 88 條;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項只免銀行業(函釋另放寬保險業、融資租賃) |
| 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租金 | 要扣繳 | 不符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我們依條文文字的判斷) |
| 個人房東:租金 | 要扣繳 | 所得稅法第 88 條 |
「一般公司或個人借款利息即使開發票仍要扣繳」,是我們依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項文字的解讀;財政部只以函釋就保險業放款、融資租賃等個別情形放寬。國稅局講義引用的相關新聞稿,我們沒有找到可核對的原文。
扣多少、什麼時候不用扣
- 給付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都按 10% 扣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
- 每次應扣稅額不超過 2,000 元可以免扣(第 13 條、第 13 條之 1),例如每月房租 2 萬元以下;但仍要在次年 1 月申報免扣繳憑單。
- 給付非居住者另有扣繳率,見〈付錢給在台無住所的人先看天數〉。
付錢的是小商號,也要扣
臺北國稅局的案例:甲商號是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113 年每月付給個人房東乙君房租 5 萬元,應扣繳 5,000 元,全年租金 60 萬元、扣繳稅款 6 萬元。甲商號以為自己營業稅是查定課徵、也不用辦營所稅結算申報,房租就不必扣繳,結果被國稅局查獲,責令補繳應扣未扣的稅款並處罰鍰。
扣繳義務看的是「付了應扣繳的所得」,跟付錢的一方怎麼報營業稅無關。114 年起扣繳義務人是事業本身(見〈114 年起,扣繳義務人是公司,不是老闆〉)。
付款前的檢查清單
- 對方開的是統一發票,還是收據?只有統一發票才有機會免扣。
- 這筆錢是佣金、租金、權利金嗎?利息、執行業務報酬等其他類別原則上不適用這條免扣規定;財政部只就個案比照放寬(例如 72.1.22 台財稅第30465號函:文教視聽節目服務社已開統一發票的設計費),不確定就先問。
- 利息:對方是不是銀行業?保險公司放款、融資租賃有函釋可免扣;其他情形(包括向股東或關係企業借款)都要扣。
- 每次應扣稅額有沒有超過 2,000 元?沒超過免扣,但年底仍要列單申報。
清單是我們的實務建議。對方開了發票卻被誤扣的,屬溢扣,可依所得稅法第 94 條退還、依施行細則第 96 條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留抵。
參考來源
- 所得稅法第 88、89、94 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3、96 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13、13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10)。
- 財政部 97.10.29 台財稅字第09700444650號函、96.4.16 台財稅字第09604505040號函、73.4.16 台財稅第52609號函、72.1.22 台財稅第30465號函(財政部稅務法令函釋檢索系統,114 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頁面更新日期 115-02-13)。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實務〉講義(115 年 9 月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