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不少負責人覺得「反正是自己的公司,錢借給自己或朋友周轉,不收利息有什麼關係」——但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營利主體,所得稅法規定:公司把資金借給股東或任何人卻沒收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職工預支薪資的情形除外),要按資金貸出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的基準利率,自己「設算」一筆利息收入計入公司所得課稅,就算實際上根本沒收到這筆錢也一樣。這不是新規定,而是稅局針對常見的股東違規挪用/借貸資金情形,再次提醒企業主:公司年度結算申報時,只要帳上有這種無息或低息借出的資金,就要主動計算利息收入,避免事後被國稅局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專業解讀
法源: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第 2 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經全國法規資料庫查核原文屬實)。消息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 年 8 月 27 日新聞稿,經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新聞列表確認發布單位與日期。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設算利率是以資金貸出「當年度 1 月 1 日」的臺灣銀行基準利率為準,每年會變動,申報前務必查當年度公告數字,我們不在此列出具體利率數字以免時效性失準;②常見誤區是負責人把公司帳戶當私人帳戶調度資金,年底結算才發現要補一大筆設算利息收入,建議平時就把股東往來款項的利息約定白紙黑字寫清楚。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24-3第2項
-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