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版本
金融遺產清單只是申報的參考:清單上沒有的財產,還是要自己找出來申報;已申報而漏報或短報的,依法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遺贈稅法第 45 條;符合免罰規定者不罰),沒有依限申報的另依第 44 條處罰。
清單是什麼、不是什麼
上一篇說過,向國稅局申請代查,就能拿到一份「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很多人拿到之後會鬆一口氣:國稅局都查好了,照著報就好。
申請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資料,係供申報遺產稅參考,被繼承人如遺有其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處罰。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第九點
這份清單真正省事的地方在第十點:清單上的資料,經你確認與死亡當天的資料相符,申報時就可以免附相關證明文件。但它的範圍只有 12 類金融遺產,查詢的對象是國內的銀行、投信投顧、壽險、證券、期貨、集保、聯徵中心、信用合作社、農業金庫等公會與機構。
國稅局還有第二份資料:財產參考資料
很多人不知道,國稅局除了金融遺產清單,還提供另一份「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範圍正好補上一部分清單沒有的東西:
- 不動產:地價稅、房屋稅的稅籍資料。
- 汽車:車籍登記資料。
- 投資:公司申報營所稅時填的投資人明細表(未上市櫃公司的持股,可能出現在這裡)。
- 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國稅局核定的贈與稅資料。
- 死亡前 2 年內的所得(不含薪資)、有償移轉的不動產,以及國稅欠稅。
這份資料一樣「僅供其申報遺產稅之參考」,其他財產仍要依法申報(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第五點)。建議兩份都申請,交叉比對。
兩份資料沒有直接列出、或可能不齊全,要自己核對的財產
| 財產 | 為什麼查不到 | 可以從哪裡找 |
|---|---|---|
| 借給別人的錢、未收的貨款 | 兩份資料都沒有直接列出債權(財產參考資料的死亡前二年所得資料不含薪資、可能有利息所得,或許留下線索;但只限扣繳義務人申報了憑單或國稅局核定過的利息,例如借款給公司,借給個人通常不會出現) | 借據、匯款紀錄、帳冊 |
| 境外帳戶、境外保單 | 金融遺產受理查詢的是國內各金融公會與所屬會員機構,以及期交所、集保、聯徵中心等機構 | 對帳單、保單;經常居住國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境外遺產也要併入課稅(遺贈稅法第 1 條第 1 項) |
| 現金、金飾、收藏品 | 兩份資料都沒有直接列出 | 家中盤點 |
| 沒有申報贈與稅的贈與 | 財產參考資料的贈與資料是國稅局核定的贈與稅資料 | 匯款紀錄、過戶紀錄(見下段);有償移轉不動產資料可以輔助比對 |
| 未上市櫃公司的股份 | 財產參考資料可能有,但投資人明細表來自公司申報,不一定齊全 | 公司股東名簿、歷年股利憑單,和投資資料對照 |
死亡前兩年送出去的,也要算回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的人的財產,要在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 被繼承人的配偶。
- 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子女先過世時由其子女代位繼承)。
- 上面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例如媳婦、女婿)。
這些財產在死亡時已經不在被繼承人名下,金融遺產清單以死亡日為基準查詢,不會列出來;有申報贈與稅的,財產參考資料會列出國稅局核定的部分,沒申報的就要自己找。
清單上有的,也要再看一次
12 類裡的第 8 類是「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這些是負債,核對時要確認死亡時是否尚未清償,作為申報扣除的依據。
漏報的代價
- 已經申報但漏報或短報: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 條)。作業要點第九點寫明短報、漏報「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才依法處罰,符合相關法令免罰條件的可以不罰。
- 沒有在期限內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同法第 44 條)。
還沒確定的部分
- 前面表格的「為什麼查不到」「可以從哪裡找」兩欄,除了標明條文出處的部分,都是我們的實務整理,不是法規條文。
- 境外金融機構不在作業要點第二點的受理查詢機構名單裡,所以境外帳戶、保單要自己另外找;名單以外的機構會不會另有管道提供資料,作業要點沒有寫。
- 財產參考資料裡的利息所得只是可能的線索:只有開了扣繳憑單的利息才會出現,借給個人的錢通常看不到。
- 投資人明細表來自公司申報,不一定涵蓋全部持股,仍要對照股東名簿。
我們的建議
- 金融遺產清單和財產參考資料兩份都申請,回來後照上表做一張「清單外財產核對表」,和家人一起逐項打勾。
- 翻出被繼承人最近兩年的贈與稅申報書與大額匯款,確認有沒有第 15 條要併入的贈與。
- 清單與實際不符的項目,自己準備證明文件;確認相符的部分,得免附證明文件。
參考來源
- 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九點、第十點(財政部 112.12.26 台財稅字第 11200696380 號令修正;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日 2026-10-03)。
-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財政部 111.6.30 台財稅字第 11100611820 號令修正;同上系統,查詢日 2026-10-03)。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第 15 條、第 44 條、第 4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