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版本
辦完死亡登記就向國稅局申請代查金融遺產,因為自己上網下載要等申請後 30 日起,而遺產稅申報期限只有死亡次日起算 6 個月。
國稅局幫你查什麼
家人過世後,繼承人最常問的是:「要跑幾家銀行?」其實不用。國稅局有一個單一窗口,申請一次,就由國稅局向銀行、投信投顧、壽險、證券、期貨、集保、聯徵中心、信用合作社、農業金庫等機構查詢。查得到的金融遺產有 12 類:
- 存款
- 基金
- 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
- 短期票券
- 人身保險
- 期貨
- 保管箱
- 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
- 電子支付帳戶
- 記名式儲值卡
- 投資理財帳戶
- 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
查詢的基準日是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天,所以查到的是「死亡當天」的資料。注意第 8 類是貸款和卡債——查到的不只是財產,也包括負債。
誰可以申請、怎麼申請
- 誰可以申請: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 線上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或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的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或手機門號認證。
- 臨櫃申請:到國稅局(或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的全功能服務櫃檯。
- 要附的文件: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證明——配偶或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附身分證或相關證明,其他繼承人附自己簽章的繼承系統表;遺囑執行人附遺囑,遺產管理人附法院選任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臨櫃申請另要帶申請人身分證(沒有身分證的用護照等;委託他人代辦,另附代理人身分證及委任書或授權書)。已經在戶政事務所辦好死亡登記的,可以免附死亡證明。
線上申請要附的文件,必須一起上傳,或在申請翌日起 3 日內,以掛號寄送或遞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逾期又沒在補正期限內補上,會被當作沒有申請。
時間線:什麼時候該做什麼
| 時間點 | 要做的事 | 依據 |
|---|---|---|
| 過世後 | 到戶政事務所辦死亡登記 | 辦好後申請查詢可免附死亡證明(作業要點第四點) |
| 辦完死亡登記,越早越好 | 向國稅局申請代查金融遺產 | 作業要點第四點 |
| 申請後,財資中心每週三彙整 | 各金融機構陸續回報資料 | 機構應於彙整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回復(作業要點第七點) |
| 申請後三十日起 | 可以自行上網下載金融遺產清單(選掛號寄回的,作業要點沒有訂寄達時間) | 作業要點第八點 |
| 死亡次日起算 6 個月內 | 辦理遺產稅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 |
| 申報期限屆滿前 | 真的來不及,書面申請延長(以 3 個月為限)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 |
下載有兩個管道,期間不一樣: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下載,是「申請後三十日起九十日內」;用「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下載,是「申請後三十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九個月內」。也可以選擇由國稅局掛號寄回。
最常見的誤會:申請了查詢,期限就會延後?
不會。查詢金融遺產的作業要點沒有寫申請查詢會延長申報期限。遺產稅申報期限仍是死亡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如果整理財產真的來不及,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以 3 個月為限(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國稅局可以視情況核定)。
如果同時申請國稅局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依該服務的作業要點,申請時會一併「申請」延長申報期限——作業要點寫的是「併同申請延長」,不是自動延後;試算服務本身也要在死亡日起 6 個月內申請。這個服務有條件限制,申請前請先確認自己符不符合。
115 年 9 月 11 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公布,第 23 條申報期限的起算改寫為「死亡之次日起算」(修正前條文寫「死亡之日起」);本文依修正後條文。本文引用的兩份作業要點最近一次修正是 112 年 12 月;財政部在 115 年 8 月 21 日的新聞稿表示,刻研擬修正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等子法規,並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線上申辦系統。日後如有調整,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還沒確定的部分
- 選擇由國稅局掛號寄回清單的,作業要點沒有訂寄達時間;實際多久會收到,要看各地國稅局作業。
- 各金融機構「每週三彙整、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回復」是機構端的期限,申請人什麼時候能拿到完整清單,作業要點沒有訂一個總期限。
- 本文引用的兩份作業要點最近一次修正是 112 年 12 月,還沒配合 115 年 9 月 11 日的修法調整(例如試算服務作業要點第九點仍寫「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財政部表示會研擬修正子法規,日後內容可能改變,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我們的建議
- 辦完死亡登記,當週就申請代查金融遺產,把「第 30 日可下載」和「6 個月申報期限」兩個日子一起寫進行事曆。
- 清單回來後逐項核對:它只涵蓋 12 類金融遺產,不動產、借給別人的錢等不在裡面,仍要自己整理、一併申報。
- 如果遺產單純、繼承人是配偶或子女,可以考慮一併申請稅額試算服務(申請條件依該服務的作業要點)。
參考來源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2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3,115.9.11 修正公布)。
- 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財政部 112.12.26 台財稅字第 11200696380 號令修正;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日 2026-10-03)。
-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同上)。
- 財政部賦稅署 2026-08-21、2026-09-11 新聞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5-11-27 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