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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可以讓國稅局代算?申請人一人確認就完成申報,但這七種情況不能用

申請代查金融遺產時,配偶或子女可以一併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符合條件的,國稅局寄來算好的稅額,申請人其中一人回復確認就完成申報。但遺產總額要在 3,500 萬元以下、財產種類有限制,而且有七種情形不適用。本文整理條件、流程,以及我們最常遇到的三款。

一句話版本

遺產單純的家庭,可以讓國稅局代算遺產稅、申請的配偶或子女一人回復確認就完成申報;但遺產超過 3,500 萬元,或有租保管箱、兩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財產等七種情形之一,就不能用。

這個服務在做什麼

前兩篇說過,向國稅局申請代查金融遺產,可以拿到一份參考清單。申請的同時,配偶或子女還可以勾選「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用查到的金融資料,連同地價稅、房屋稅稅籍與車籍資料,試算遺產稅應納稅額;符合條件的,再由國稅局寄出(或通知下載)試算通知書和確認申報書。

納稅義務人有多人時,同時或先後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其中一人於申報期限內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第五點

回復確認可以簽章後臨櫃或掛號送回,也可以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登錄確認。對遺產單純的家庭,這等於不用自己填遺產稅申報書。

誰能用:四道門檻

門檻條件
申請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沒有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經常居住國內、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
遺產總額3,500 萬元以下,而且沒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
財產與扣除財產限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所有的土地房屋;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及基金;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與短期票券;已終止上市櫃,且公司登記已註銷、廢止(撤銷)或破產,資產淨值為零或負值的有價證券;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與被保險人不同人的保險;一輛車籍 5 年以上的汽車。扣除額限配偶子女父母(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身心障礙(配偶、子女或父母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貸款合計 700 萬元以下的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喪葬費

存款還有一個勾稽條件:國稅局會用死亡前兩年度的平均利息所得換算存款金額,和實際存款相比,短差要在 500 萬元以下。

七種情形不能用

符合上面門檻,只要有下列任何一種情形,就不適用試算服務(作業要點第八點):

  1. 金融機構的資料全部或部分沒有如期回復、回復不完整,或事後更正。
  2. 繼承人已經自己申報遺產稅。
  3. 被繼承人是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
  4. 財產或繼承人身分,還要等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
  5.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或他們的配偶。
  6.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出售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合計超過 500 萬元。
  7. 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
依我們的經驗,最常遇到的是第 5、6、7 款。申請前先問家人三件事:兩年內有沒有把財產送給(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他們的配偶?兩年內有沒有賣房地,公告現值加評定現值合計超過 500 萬元?有沒有在金融機構租保管箱?任一題答「有」,就不適用試算服務,要自行申報。

流程與時間

  • 申請:在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和查詢金融遺產一起申請;線上或臨櫃都可以,而且會「併同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 審核: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在受理後 30 日內檢核。不符合的,產出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和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符合的,產出試算書表。
  • 取得:國稅局在資料轉入後 5 個工作日內寄送或通知下載;也可以在申請後 30 日起 90 日內上網下載。
  • 確認:核對無誤,在申報期限內回復確認。申報日以線上確認成功日、臨櫃收件日或掛號郵戳日為準;多人申請的,以最早回復確認日為準。

國稅局算好了,就不用管了嗎?

不是。作業要點寫得很清楚:

  • 試算書表不是稅額核定處分;遺產還有試算通知書沒列到的財產、不同意試算內容,或有其他要調整的,仍要依法自行申報(第十七點)。
  • 試算通知書不能拿來當繼承人身分或遺產產權的證明(第十八點)。
  • 回復確認後,在核課期間內被查到還有應稅財產或短漏報,仍會依法處罰(第十九點)。
  • 沒有回復確認,不能因此免除申報義務(第二十點)。
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的是試算服務的申請期限:「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規定的是遺產稅的申報期限,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為「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作業要點最近一次修正是 112 年 12 月,用語尚未配合調整。申請時程建議以不晚於死亡日起 6 個月為準,日後如有調整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還沒確定的部分

  • 作業要點第九點的申請期限寫「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用語與 115 年 9 月 11 日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的「死亡之次日起算」不一致。財政部 115 年 8 月 2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當天)新聞稿表示刻研擬修正施行細則等子法規及相關申報書表、線上申辦系統;作業要點是否一併調整未見說明,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 申請試算服務時會「併同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但收到不符合通知書後,延長後的申報期限到哪一天,作業要點沒有明寫;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延長以三個月為限(特殊事由由國稅局核定),實際終日仍要向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確認。

我們的建議

  • 遺產以房子、存款、上市櫃股票為主、總額明顯在 3,500 萬元以下的家庭,申請代查金融遺產時就一併勾選試算服務。
  • 先用上面三個問題自我檢查;收到不符合試算服務的通知書,就改走自行申報,並確認延長後的申報期限。
  • 收到試算通知書後,對照上一篇的「清單外財產核對表」——表上有任何一項屬於遺產(含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或繼承人的配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視為遺產的財產)、但試算通知書沒列到的,就不能只回復確認,要自行申報。

參考來源

  •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第四點至第九點、第十一點至第十三點、第十七點至第二十點(財政部 112.12.26 台財稅字第 11200696380 號令修正;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日 2026-10-03)。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3,115.9.11 修正公布)。
  • 財政部新聞稿〈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劃一死亡前特定贈與併計遺產課稅合理化負擔等規定〉(財政部賦稅署,2026-08-21 發布;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查詢日 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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