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一般餐飲業營業稅率是 5%,但「特種飲食業」完全不同級別:夜總會、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是 15%;酒家,以及有陪侍服務的茶室、咖啡廳、酒吧是 25%。差距是三倍到五倍,而且這是查定課徵、依營業額計算,不是按加值額。實務上的爭議幾乎都在「認定」——同樣一家店,有沒有娛樂節目、有沒有陪侍服務,決定了稅率是 5%、15% 還是 25%。國稅局的認定依據是實際營業型態與現場事證,不是登記的營業項目或招牌名稱。這類案件也是檢舉的高發區:國稅局 115 年 9 月公開提醒,檢舉需提供「人、事、時、地、物」的具體事證才利於查核,換句話說,同業或離職員工提供的具體事證是查核的重要來源。經營型態如果游走在邊界上,稅率風險要先算進成本,不要等被查。
專業解讀
營業稅法第 12 條原文:「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對照第 10 條一般稅率(營業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行政院現行核定為 5%)。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16 款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檢舉案件之處理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 16 點(中區國稅局 115.9.16 新聞稿引用;我們未取得該要點逐字原文核對)。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第 12 條第 1 款「有娛樂節目」與第 2 款「有陪侍服務」是兩個獨立構成要件,同時具備時從高認定,個案應以現場事證為準;②稅率差距使短漏報的補稅金額放大,加上第 51 條第 1 項按所漏稅額五倍以下罰鍰,暴險遠高於一般餐飲;③營業型態若有調整(例如增設表演或陪侍),應主動辦理變更登記,避免被認定為短漏報。查核狀態:營業稅法§12、統一發票使用辦法§4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pcode=G0340080、G0340082),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 營業稅法§12(15%/25%)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4⑯(查定課徵特種飲食業免用發票)
- 營業稅法§51①(漏稅罰五倍以下)
-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16
- 中區國稅局115.9.16新聞稿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12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10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2&flno=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