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醫院、診所提供的醫療勞務依法免徵營業稅,但這個免稅範圍指的是醫師執行的診療行為本身。北區國稅局提醒,近年不少醫美診所同時銷售保養品、化妝品,或提供改善體態外觀但非屬醫療性質的療程,這部分屬於一般買賣或勞務提供,不是免稅的醫療收入,診所應該就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常見的誤解是診所覺得「反正掛的是診所招牌,收入通通算醫療免稅」,因而沒有把保養品銷售、非醫療美容項目另外登記報稅,這種情況一旦被查到,就是漏開發票、漏報營業稅,會被追稅並可能受罰。
專業解讀
法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經全國法規資料庫逐字查核原文屬實);非屬前述醫療勞務範圍之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保養品、化妝品、非醫師執行之美容療程),則回歸該法第 1 條一般課稅原則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消息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 年 8 月 28 日新聞稿,經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新聞列表確認發布單位與日期;至於「美容醫學勞務是否比照醫療勞務」在個別案例的認定基準(例如衛福部相關函釋見解),我們尚未逐一查得函釋原文,複核時如需引用個案認定標準,建議另行查證 ttc.mof.gov.tw 財政部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後再對外說明。實務眉角(我們補充):建議醫美診所將醫療收入與美容產品/非醫療服務收入分開列帳,方便日後區分免稅與應稅部分,降低被追補稅的風險。
來源與法源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8第1項第3款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8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