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贈與稅免稅額最常見的誤用,是把它當成「每次贈與都有 244 萬」或「每個受贈人都有 244 萬」。都不是。條文的結構是:以贈與人為單位、按年計算——同一位贈與人在同一年度(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內,不論贈與幾次、送給幾個人、財產總值多少,就只有這一個 244 萬元的額度。國稅局 115 年 9 月的案例把代價算得很清楚:某贈與人全年贈與總額 732 萬元,誤以為可以多次減除免稅額,結果補徵贈與稅 48.8 萬元——算式是(732 萬-244 萬)×10%。另一個常被忽略的是申報時點:不是等到年底一起算,而是在超過免稅額的那一次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就要申報。也就是說,第一次贈與 200 萬不用申報,第二次再贈 100 萬時累計已達 300 萬、超過免稅額,這第二次就啟動了 30 日的申報期間。逾期未申報,除了補稅還可能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
專業解讀
①免稅額之法源兩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原文「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244 萬元係依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並依同條第 2 項由財政部公告之現行金額(財政部 114.11.27 台財稅字第 11404671540 號公告,適用 115 年發生之贈與案件)。②稅率:依同一公告,贈與淨額 2,811 萬元以下課徵 10%;超過 2,811 萬元至 5,621 萬元者,課徵 281 萬 1,000 元加超過部分之 15%;超過 5,621 萬元者,課徵 702 萬 6,000 元加超過部分之 20%。③申報期限:第 24 條「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④罰則:第 44 條「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⑤個案數字(臺北國稅局 115.9.14 新聞稿原文照抄):免稅額 244 萬元;全年贈與總額 732 萬元;補徵 48.8 萬元。我們的試算交叉驗證:(732 萬-244 萬)×10% = 48.8 萬元,與新聞稿所載相符。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額度以「贈與人」為單位,父母各自有獨立額度,夫妻二人合計每年 488 萬元;②同一年度內對不同受贈人之贈與須合併計算,家族內多線同時進行時最容易超額而不自知;③申報義務由「超過免稅額之該次贈與」觸發,30 日期間自該次贈與行為發生日起算,不是年度結束後才算;④跨年分次贈與是常見作法,但須有真實的交付行為與金流佐證,不得以形式切割規避。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72 §22、§12-1、§24、§44)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 遺贈稅法§22(條文金額 220 萬元)+§12-1+財政部114.11.27台財稅字第11404671540號公告(244 萬元)
- 遺贈稅法§24(30 日內申報)
- 遺贈稅法§44(二倍以下罰鍰)
- 臺北國稅局115.9.14新聞稿(個案數字)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2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4
- 臺北國稅局:贈與稅免稅額與課稅級距(自 111.1.1 起 244 萬元)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0baa381b53034993a08862dfde2243b9?cntId=f93fe3550e8f41b89a6757e8b13f2a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