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遺產多半是房子和股票,現金往往不夠繳遺產稅。法律允許用遺產中的財產「一次抵繳」現金不足的部分,但有兩道關卡。第一道是門檻:應納稅額要在 30 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實物抵繳。(注意:分期繳納自 115 年 9 月 11 日新法起已經沒有 30 萬門檻了,別把兩件事混在一起——詳見連結卡。)第二道是上限:如果課徵標的物不易變價或保管,或者申請抵繳當天的時價比死亡日還低,能抵繳的稅額就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為限。國稅局的例子很清楚:遺產總額 5,000 萬元、應納遺產稅 300 萬元、被繼承人死亡日某上市股票收盤價 40 元、持有 100 萬股。一般情況下抵繳 300 萬 ÷ 40 元 = 75,000 股即可;但若落入上限的情形,可抵繳稅額變成 4,000 萬 ÷ 5,000 萬 × 300 萬 = 240 萬元,換算 60,000 股,剩下的 60 萬元仍要拿現金出來。所以「股票夠多就不用準備現金」是危險的假設,股價一跌,缺口就出現了。
專業解讀
①抵繳門檻與上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4 項原文:「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②與分期的區別(最常混淆):同條第 2 項分期繳納自 115.9.11 修正公布後「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已無 30 萬元門檻;30 萬元僅存在於第 4 項實物抵繳。③共有遺產之申請門檻:同條規定,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限制;以被繼承人所遺金融機構存款繳納者亦同。④但書:「所抵繳或繳納者為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不適用之」——受贈人自負的擬制遺產稅額,不得以遺產存款或實物抵繳。⑤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同條規定)。⑥我們的試算交叉驗證(依臺北國稅局 115.9.14 新聞稿所載情境):一般情形 300 萬 ÷ 40 元 = 75,000 股;上限情形(100 萬股 × 40 元 = 4,000 萬元占遺產總額 5,000 萬元之 80%)×300 萬 = 240 萬元,240 萬 ÷ 40 元 = 60,000 股,與新聞稿所載相符。該新聞稿頁面未標示明確條號,上開條號係我們依條文內容比對後標註。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遺產以股票為大宗者,應在申報階段即同時規劃現金缺口,不要等到核定後才發現抵繳有上限;②上市櫃股票以死亡日收盤價計價,申請日股價下跌會直接觸發上限條款,時間點的選擇有實質影響。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72 §30、§6)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 遺贈稅法§30④(抵繳門檻 30 萬元與比例上限)
- 遺贈稅法§30②(分期已無門檻)
- 遺贈稅法§30(多數決、但書)
- 遺贈稅法§6③
- 民法§828③
- 臺北國稅局115.9.14新聞稿(個案情境)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抵繳門檻30萬元與比例上限、第2項分期無門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30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計算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75b8c6b52204266a9d821751a0bbf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