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出錢幫別人買房,課的不是那筆錢,是整間房子

一句話答案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不動產,課稅標的是「該不動產」本身,不是出資金額(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但書);未依限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第44條)。

法源:遺贈稅法§5③(不動產時以不動產為標的)、§5④、§5⑥;遺贈稅法§44(二倍以下罰鍰)。資料日期:2026-09-14;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用自己的錢無償替別人買財產,法律上直接「以贈與論」。一般情況下,課稅標的就是你拿出來的那筆資金。但條文有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但書:如果買的是不動產,課稅標的變成「該不動產」本身。這個差別在房價高、自備款低的時候會非常明顯——你出的可能只是頭期款,但被課稅的基礎是整筆不動產。臺北國稅局 115 年 9 月的案例裡,房地總價 5,600 萬元,當事人申報的贈與總額是 2,200 萬元,核定贈與稅 195 萬餘元,並因未依限申報而面臨核定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實務上最容易出事的組合是「父母出錢、子女登記」加上「沒申報」:前者讓課稅標的放大到不動產,後者讓罰鍰疊上來。如果本意是借款而非贈與,借據、還款計畫與實際還款的金流缺一不可。另外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也會被「以贈與論」,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那筆價款不是向出賣人借的或由他提供擔保借得的。

專業解讀

①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3 款原文:「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同條第 4 款:「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同條第 6 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②罰則:第 44 條「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③個案數字(臺北國稅局 115.9.14 新聞稿原文照抄):房地總價 5,600 萬元;贈與申報總額 2,200 萬元;核定贈與稅 195 萬餘元;罰鍰 2 倍以下。④我們的試算交叉驗證:以申報總額 2,200 萬元計,贈與淨額 = 2,200 萬-244 萬 = 1,956 萬元,適用贈與淨額 2,811 萬元以下之 10% 稅率,稅額 = 195.6 萬元,與新聞稿所載「195 萬餘元」相符,可推知核定係以申報總額為基礎計算。惟新聞稿未載明 5,600 萬元與 2,200 萬元之關係(例如是否含貸款或受贈人自有資金),我們不予推測,引用本例時請勿逕以總價認定贈與金額。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第 3 款但書使不動產案件的課稅基礎與資金脫鉤,規劃前務必先確認標的性質;②主張借貸者須備齊借據、還款計畫與實際還款金流,且還款來源不得再由出借方提供;③二親等內買賣的價款證明是獨立要件,價款來自出賣人貸與或其提供擔保者,仍視為贈與。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72 §5、§44)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準備傳承
資料日期
2026-09-14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EST-2026092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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