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版本
台積電 ADR 的股利是國內來源,但總機構在台灣的公司轉讓台積電 ADR 的所得不是,要併入營所稅。
講習教材的口訣
比方說蘋果 ADR 就算,反之台積電 ADR 就還是屬於國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 115 年度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務法令研習會(115.9.18)講義〈記帳士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p.2
講義的意思是:分辨國內還是國外金融商品,看標的是哪一國的公司。這句話好記,但只講了一半——同一張 ADR,股利和轉讓所得,財政部的處理不一樣。
分開看
| 情況 | 總機構在台灣的公司怎麼處理 | 依據 |
|---|---|---|
| 在國外交易所買賣的外國公司股票(如蘋果):股利、賣掉的利得 |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併入營所稅 | 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7 款;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二點(股利)、第八點(轉讓);第 3 條第 2 項 |
| 台積電 ADR 的現金股利 | 我國公司分配的股利,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 款;財政部 81 年函 |
| 轉讓台積電 ADR 的所得(ADR 在國外市場交易) | 「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要依第 3 條併入營所稅 | 財政部 81 年函 |
| 申請兌回,由存託機構出售所表彰的台積電股票 |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所得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應計入公司的基本所得額(81 年函早於該條例、沒有提到,此為依條文適用;計入不等於一定要繳,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才補差額) | 財政部 81 年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 |
財政部 81 年函釋原文
海外存託憑證轉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除存託憑證持有人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辦理外,其餘尚無課徵所得稅問題。財政部 81.6.24 台財稅第 811667293 號函
對總機構在台灣的公司,重點是「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辦理」——第 3 條第 2 項規定這類公司境內外所得都要合併課稅,所以轉讓 ADR 的所得要併入營所稅。財政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八點也寫明,經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但「實際於境外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屬境內財產交易,跟 81 年函的結論一致。
還沒確定的部分
- 公司拿到台積電 ADR 的股利,能不能像直接持有台積電股票一樣適用所得稅法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額:第 42 條寫的是「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持有 ADR 是透過存託機構間接持有;財政部 81 年函沒有提到第 42 條,我們也查不到其他函釋。申報前宜先向國稅局確認。
- 81 年函規定發行公司按持有人身分適用扣繳率;所得稅法第 88 條的股利扣繳對象是非境內居住個人與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實際配息有沒有被先扣稅,請向複委託券商調對帳單確認;被扣了能否退還或扣抵,申報前洽國稅局。
我們的建議
- 把複委託帳戶裡的 ADR 列出來,分清標的是外國公司,還是我國上市公司參與發行的。
- 外國公司的股利與利息,依境外所得處理;我國上市公司 ADR 的股利,先確認上面兩個未定事項。
- 轉讓 ADR 的所得沒有扣繳,不論標的是哪國公司,總機構在台灣的公司都要自己併入營所稅申報。
參考來源
- 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8 條、第 42 條、第 88 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7)。
- 財政部 81.6.24 台財稅第 811667293 號函;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112.10.13 修正)(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日 2026-10-07)。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 115 年度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務法令研習會(115.9.18)講義〈記帳士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