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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 ADR,蘋果和台積電怎麼算?股利和轉讓所得要分開看

國稅局講習以蘋果 ADR、台積電 ADR 為例,說台積電 ADR 還是屬於國內。這句話對股利成立,但財政部 81 年函釋寫明,海外存託憑證轉讓的所得不是國內來源所得,公司要併入營所稅。本文把股利、轉讓、兌回分開說清楚。

一句話版本

台積電 ADR 的股利是國內來源,但總機構在台灣的公司轉讓台積電 ADR 的所得不是,要併入營所稅。

講習教材的口訣

比方說蘋果 ADR 就算,反之台積電 ADR 就還是屬於國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 115 年度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務法令研習會(115.9.18)講義〈記帳士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p.2

講義的意思是:分辨國內還是國外金融商品,看標的是哪一國的公司。這句話好記,但只講了一半——同一張 ADR,股利和轉讓所得,財政部的處理不一樣。

分開看

情況總機構在台灣的公司怎麼處理依據
在國外交易所買賣的外國公司股票(如蘋果):股利、賣掉的利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併入營所稅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7 款;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二點(股利)、第八點(轉讓);第 3 條第 2 項
台積電 ADR 的現金股利我國公司分配的股利,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 款;財政部 81 年函
轉讓台積電 ADR 的所得(ADR 在國外市場交易)「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要依第 3 條併入營所稅財政部 81 年函
申請兌回,由存託機構出售所表彰的台積電股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所得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應計入公司的基本所得額(81 年函早於該條例、沒有提到,此為依條文適用;計入不等於一定要繳,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才補差額)財政部 81 年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

財政部 81 年函釋原文

海外存託憑證轉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除存託憑證持有人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辦理外,其餘尚無課徵所得稅問題。財政部 81.6.24 台財稅第 811667293 號函

對總機構在台灣的公司,重點是「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辦理」——第 3 條第 2 項規定這類公司境內外所得都要合併課稅,所以轉讓 ADR 的所得要併入營所稅。財政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八點也寫明,經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但「實際於境外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屬境內財產交易,跟 81 年函的結論一致。

還沒確定的部分

  • 公司拿到台積電 ADR 的股利,能不能像直接持有台積電股票一樣適用所得稅法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額:第 42 條寫的是「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持有 ADR 是透過存託機構間接持有;財政部 81 年函沒有提到第 42 條,我們也查不到其他函釋。申報前宜先向國稅局確認。
  • 81 年函規定發行公司按持有人身分適用扣繳率;所得稅法第 88 條的股利扣繳對象是非境內居住個人與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實際配息有沒有被先扣稅,請向複委託券商調對帳單確認;被扣了能否退還或扣抵,申報前洽國稅局。

我們的建議

  1. 把複委託帳戶裡的 ADR 列出來,分清標的是外國公司,還是我國上市公司參與發行的。
  2. 外國公司的股利與利息,依境外所得處理;我國上市公司 ADR 的股利,先確認上面兩個未定事項。
  3. 轉讓 ADR 的所得沒有扣繳,不論標的是哪國公司,總機構在台灣的公司都要自己併入營所稅申報。

參考來源

  • 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8 條、第 42 條、第 88 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7)。
  • 財政部 81.6.24 台財稅第 811667293 號函;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112.10.13 修正)(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日 2026-10-07)。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 115 年度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務法令研習會(115.9.18)講義〈記帳士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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