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把名下的股票直接過戶給子女,常有人因為「不用繳證券交易稅」而誤以為這是最省稅的移轉方式。兩件事要分開看:證券交易稅條例課的對象是「買賣有價證券」,贈與並非買賣,所以確實不課證交稅;但贈與稅是另一回事,股票的價值一樣要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就要申報繳納。而且實務上有一個程序性的防線很多人不知道: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相關機關會要求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換句話說,沒有先把贈與稅這一關走完,股票根本過不了戶。正確的順序是:先評估當年度已用掉多少免稅額、股票如何計價(上市櫃以收盤價、未上市櫃另有規定)、需不需要分年,再辦申報與過戶,而不是先過戶再說。
專業解讀
①免證交稅之理由: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原文:「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贈與非屬「買賣」,故不生證券交易稅。②贈與稅之課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 條原文:「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③申報期限:同法第 24 條原文:「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④過戶前的程序關卡:同法第 42 條原文:「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免稅額為 244 萬元(依第 22 條之 220 萬元,經第 12-1 條調整並由財政部 114.11.27 台財稅字第 11404671540 號公告),以贈與人為單位、按年計算,當年度其他贈與會共用額度;②股票之計價基準影響贈與總額甚鉅,上市櫃與未上市櫃規定不同,申報前應先確認;③第 42 條使贈與稅成為過戶的前置條件,時程安排應把申報與核發證明書的作業時間計入。查核狀態:條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pcode=G0340078 §1;pcode=G0340072 §3、§24、§42)核對,我們 115.9.25 查閱。
來源與法源
- 證券交易稅條例§1(課徵對象為買賣)
- 遺贈稅法§3(贈與稅課徵範圍)
- 遺贈稅法§24(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
- 遺贈稅法§42(未附證明書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 臺北國稅局115.9.18新聞稿
-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課徵對象為買賣有價證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8&flno=1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超過免稅額30日內申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4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未附證明書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42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贈與股票雖免繳證券交易稅,但仍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77f656d4be4d49e0b90faea0b46375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