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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那個「60 萬元」,到底是誰的 60 萬?

一則國稅局新聞稿提到「年銷售額逾 60 萬元」,我們內部讀出兩種完全相反的解讀——是消費者的購買金額,還是境外電商的銷售額?查清楚之後發現,這個數字還在 2025 年 4 月悄悄調過一次。

起因:同一句話,兩種讀法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115 年 8 月 14 日的新聞稿「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規範」,裡面提到一個 60 萬元的門檻。我們內部整理時,出現了兩種互相矛盾的理解:

  • 讀法甲:自然人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年購買金額超過 60 萬元,要辦稅籍登記。
  • 讀法乙:境外電商年銷售額超過 60 萬元,要辦稅籍登記。

這兩件事的納稅義務人完全相反——一個是台灣的消費者,一個是國外的平台業者。在把數字放上網站之前,這種矛盾必須先解決。所以我們的知識卡片第一版**整段拿掉了這個數字**,寧可少講,不要講錯。

原文怎麼寫

回頭抓新聞稿原文,爭議的那一句是這樣寫的: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 114 年起為新臺幣 60 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115.8.14 新聞稿

句子的主詞是「境外電商」,「年銷售額」講的是境外電商的銷售額。**讀法乙正確。** 讀法甲之所以會出現,是因為新聞稿用表格呈現,左欄的「自然人」是買受人的分類標籤,被誤讀成了句子的主詞。

順手挖出來的:這個數字 2025 年 4 月才改過

查證過程中發現一件更值得注意的事——很多人(包括我們自己的第一直覺)記得的門檻是 48 萬元。那個數字沒有錯,只是過期了。

期間境外電商稅籍登記門檻依據
114 年 4 月 6 日以前年銷售額 48 萬元舊基準(月 4 萬 × 12)
114 年 4 月 7 日起年銷售額 60 萬元財政部 114.4.7 修正發布之年銷售額基準(月 5 萬 × 12)

調整的理由是「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因為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12 日已先發令,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把境內銷售勞務業別的營業稅起徵點調高為月銷售額 5 萬元。境外的門檻跟著境內走,5 萬乘以 12 就是 60 萬。

另外有一條過渡規定值得記住:修正生效前年銷售額已經超過 48 萬元的境外電商,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不會因為門檻調高就自動脫鉤。

新聞稿寫「自 114 年起為 60 萬元」,嚴格說不精確——60 萬元的生效日是 114 年 4 月 7 日,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是境內起徵點。中區國稅局自己的「境外電商知識王」專頁寫得比新聞稿精確:「114 年 4 月 6 日以前為 48 萬」。

三個常見誤解

  1. 「我年繳 Google 廣告費超過 60 萬,是不是要去辦稅籍登記?」——不用。這個門檻是境外電商的登記門檻,不是你的。如果你是公司行號,你的義務是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自行報繳(一般營業人專供應稅使用可免繳但仍要申報;兼營、小規模、機關團體要用 408 繳款書按 5% 繳納)。
  2. 「自然人買國外服務要自己報營業稅嗎?」——不用。整套制度的設計目的正好相反:把義務從消費者身上移轉給境外業者,由業者在台登記、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消費者要做的只是留一個正確的 email 收發票。
  3. 「48 萬還是 60 萬?」——現在是 60 萬,2025 年 4 月 7 日起。看到還在寫 48 萬的資料,代表那份資料是舊的。

還沒確定的部分(老實說)

訂定 60 萬元基準的那道令,**我們查不到它的台財稅字令號**。財政部本部新聞稿、賦稅署頁面都只寫「114 年 4 月 7 日修正發布」,沒有載明令號;賦稅署該頁也沒有附件。我們試過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文檢索、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函釋查詢、函釋檢索系統、行政院公報,都沒取得。

所以本文與知識卡片在需要引用法源時,改引同日發布、令號明確的**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404515421 號令**(修正「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其第三點明定 60 萬元)。金額、生效日、過渡規定本身有三個官方來源交叉確認,可以放心使用;只有令號這一項我們標示為未取得。

同理,113 年 12 月 12 日那道境內起徵點調整令的令號,我們也只確認了日期與內容,沒取得令號。

查證軌跡

查了什麼結果
新聞稿原文(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彙整頁)取得逐字原文,確認主詞為境外電商
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確認登記義務與「基準由財政部定之」的授權
營業稅法第 3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確認買受人報繳規則,並確認無「自然人須辦登記」之規定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law-out.mof.gov.tw)取得全文與令號 11404515421,第三點明定 60 萬元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確認 114.4.7 修正發布、48 萬→60 萬、過渡規定、調整理由
中區國稅局「境外電商知識王」專頁交叉確認「114 年 4 月 6 日以前為 48 萬」
尋找 60 萬基準令之台財稅字令號未取得(已試四個官方系統)
本文所載金額與生效日期以查證當日(2026-08-15)之官方公開資訊為準。稅法門檻會隨物價指數與政策調整,引用前請確認是否仍為現行值;個案適用歡迎找我們聊聊,或洽所轄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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