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同一句話,兩種讀法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115 年 8 月 14 日的新聞稿「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買受人,應注意相關營業稅規範」,裡面提到一個 60 萬元的門檻。我們內部整理時,出現了兩種互相矛盾的理解:
- 讀法甲:自然人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年購買金額超過 60 萬元,要辦稅籍登記。
- 讀法乙:境外電商年銷售額超過 60 萬元,要辦稅籍登記。
這兩件事的納稅義務人完全相反——一個是台灣的消費者,一個是國外的平台業者。在把數字放上網站之前,這種矛盾必須先解決。所以我們的知識卡片第一版**整段拿掉了這個數字**,寧可少講,不要講錯。
原文怎麼寫
回頭抓新聞稿原文,爭議的那一句是這樣寫的: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 114 年起為新臺幣 60 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115.8.14 新聞稿
句子的主詞是「境外電商」,「年銷售額」講的是境外電商的銷售額。**讀法乙正確。** 讀法甲之所以會出現,是因為新聞稿用表格呈現,左欄的「自然人」是買受人的分類標籤,被誤讀成了句子的主詞。
順手挖出來的:這個數字 2025 年 4 月才改過
查證過程中發現一件更值得注意的事——很多人(包括我們自己的第一直覺)記得的門檻是 48 萬元。那個數字沒有錯,只是過期了。
| 期間 | 境外電商稅籍登記門檻 | 依據 |
|---|---|---|
| 114 年 4 月 6 日以前 | 年銷售額 48 萬元 | 舊基準(月 4 萬 × 12) |
| 114 年 4 月 7 日起 | 年銷售額 60 萬元 | 財政部 114.4.7 修正發布之年銷售額基準(月 5 萬 × 12) |
調整的理由是「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因為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12 日已先發令,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把境內銷售勞務業別的營業稅起徵點調高為月銷售額 5 萬元。境外的門檻跟著境內走,5 萬乘以 12 就是 60 萬。
另外有一條過渡規定值得記住:修正生效前年銷售額已經超過 48 萬元的境外電商,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不會因為門檻調高就自動脫鉤。
三個常見誤解
- 「我年繳 Google 廣告費超過 60 萬,是不是要去辦稅籍登記?」——不用。這個門檻是境外電商的登記門檻,不是你的。如果你是公司行號,你的義務是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自行報繳(一般營業人專供應稅使用可免繳但仍要申報;兼營、小規模、機關團體要用 408 繳款書按 5% 繳納)。
- 「自然人買國外服務要自己報營業稅嗎?」——不用。整套制度的設計目的正好相反:把義務從消費者身上移轉給境外業者,由業者在台登記、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消費者要做的只是留一個正確的 email 收發票。
- 「48 萬還是 60 萬?」——現在是 60 萬,2025 年 4 月 7 日起。看到還在寫 48 萬的資料,代表那份資料是舊的。
還沒確定的部分(老實說)
訂定 60 萬元基準的那道令,**我們查不到它的台財稅字令號**。財政部本部新聞稿、賦稅署頁面都只寫「114 年 4 月 7 日修正發布」,沒有載明令號;賦稅署該頁也沒有附件。我們試過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全文檢索、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函釋查詢、函釋檢索系統、行政院公報,都沒取得。
所以本文與知識卡片在需要引用法源時,改引同日發布、令號明確的**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404515421 號令**(修正「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其第三點明定 60 萬元)。金額、生效日、過渡規定本身有三個官方來源交叉確認,可以放心使用;只有令號這一項我們標示為未取得。
同理,113 年 12 月 12 日那道境內起徵點調整令的令號,我們也只確認了日期與內容,沒取得令號。
查證軌跡
| 查了什麼 | 結果 |
|---|---|
| 新聞稿原文(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彙整頁) | 取得逐字原文,確認主詞為境外電商 |
| 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 確認登記義務與「基準由財政部定之」的授權 |
| 營業稅法第 3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確認買受人報繳規則,並確認無「自然人須辦登記」之規定 |
|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law-out.mof.gov.tw) | 取得全文與令號 11404515421,第三點明定 60 萬元 |
|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 確認 114.4.7 修正發布、48 萬→60 萬、過渡規定、調整理由 |
| 中區國稅局「境外電商知識王」專頁 | 交叉確認「114 年 4 月 6 日以前為 48 萬」 |
| 尋找 60 萬基準令之台財稅字令號 | 未取得(已試四個官方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