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跨境買服務的營業稅,制度上分成兩邊看。買方是「個人」的時候,稅法把義務推給賣方: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就要依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 在台灣辦稅籍登記(可以自己辦,也可以委託境內的報稅代理人),並且開立雲端發票給消費者。個人買方本身不用辦稅籍登記、也不用自己報繳營業稅,只要留一個正確的 email 收雲端發票就好。這個 60 萬元門檻是 114 年 4 月 7 日才調高的,在那之前是 48 萬元;生效前年銷售額已經超過 48 萬元的境外電商,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要特別分清楚一件事:這條講的是「賣方」的登記義務,不是叫消費者去報稅。如果買方是公司行號、機關團體,那是另一套規則,要自己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報繳(見關聯卡片)。
專業解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條第 4 款所定營業人(境外電商)之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同條第 3 項:該一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金額不在法條內,由財政部以令定之)。現行基準為新臺幣 60 萬元,係財政部 114 年 4 月 7 日修正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 條第 4 款所定營業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自發布日生效;修正前為 48 萬元,過渡規定為「本次修正規定生效前,境外電商營業人年銷售額已逾 48 萬元者,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辦理」。同日修正發布之「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404515421 號令)第三點亦明定 60 萬元。調整理由為「衡平境內、外電商租稅待遇」,與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12 日令自 114 年 1 月 1 日調高境內銷售勞務業別起徵點為月銷售額 5 萬元相對應(5 萬 × 12 = 60 萬)。境外電商應依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3 項自行或委託境內報稅代理人申報繳納,並開立雲端發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115.8.14 新聞稿引述本項規定。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新聞稿寫「自 114 年起為 60 萬元」,精確的生效日是 114 年 4 月 7 日,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是境內起徵點,兩者常被混為一談;②「自然人買受人年購買金額逾一定金額須辦稅籍登記」是常見誤解,法律上並無此規定——制度設計正是要把義務從消費者移轉給境外業者;③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勞務屬另一套規則(買受人自行報繳),請對照關聯卡片;④訂定 60 萬元基準之令,財政部與賦稅署公開頁面均僅載發布日期未載台財稅字令號,引用時建議改引同日發布、令號明確之台財稅字第 11404515421 號令。
來源與法源
- 營業稅法§28-1①③
- 營業稅法§36③
- 財政部114.4.7修正發布年銷售額基準
-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404515421號令(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3)
- 中區國稅局115.8.14新聞稿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28-1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