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每月營業額沒到 20 萬元,照舊免開發票、按 1% 查定營業稅,收手機支付不會改變這一點。要注意的是豆漿店、麵食館、自助餐、便當店這類大眾化飲食店:營業額到了 20 萬,又有透過網路銷售(國稅局講師說明:接外送平台也算)、用號碼牌或收銀機等情形,國稅局就應核定改開發票。
優惠是什麼。 核准後自當季到 117.12.31,仍按 1% 查定,且不適用「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本來應被核定改開發票、改照一般方式計稅的店,可以繼續按 1% 查定、免開發票;財政部稱之為減稅利益(以每月營業額 50 萬元為例,每月減少 2 萬元)。這個數字未計進項稅額,實際差額依進貨情形而定。申請只到 117 年 6 月 30 日,越晚申請能用越短。
兩條路選一條。 ①行動支付:實體店面接受客人用手機、平板、智慧手錶等行動裝置付款,由合作的支付業者代送申請書;合作幾家就要全部、分別委託送件。②點餐機(KIOSK):店內只能用點餐機結帳,不得另設櫃檯,由點餐機廠商(進口機台找境內經銷商或代理商)代送。兩條都要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 萬元。
代價。 業者每季把前一季各月的行動支付或點餐機銷售額報給財政部,國稅局逐月和原查定銷售額比,取高的課稅。行動支付路線還要讓手機支付占比達標(單季不能是 0;第 1~4 季累計 5%;之後第 5、6 季起每兩季累計 9%、13%、17%、21%),沒達標次季停止優惠。不論哪條路,單季實際銷售額到 240 萬,次季停止;不符合申請條件(例如點餐機店另設櫃檯),當季停止。
118 年以後。 財政部 114 年 12 月已公告:118 年 1 月 1 日起,大眾化飲食店不再屬於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每月營業額到 20 萬就要開統一發票,沒到 20 萬照舊免開。這個優惠是緩衝,不是永久免開;財政部另表示緩衝期屆滿前會再通盤評估。
名單以外的餐飲店(經核准登記的攤販另有規定),月營業額到 20 萬原則上就要開發票,這個優惠幫不上忙。
專業解讀
①營業稅法 §13①③:小規模營業人稅率 1%;小規模營業人指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者。§32①但書: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免用統一發票。②施行細則 §9: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財政部 75.7.12 台財稅第 7526254 號函: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 20 萬元。③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114.12.12 台財稅字第 11404664660 號令修正,115.1.1 起適用):§4 申請期間至 117.6.30;§5 自核准當季至 117.12.31 按 1% 查定、不適用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6 兩條路線要件、115.1.1 以後兩者皆符者應走 KIOSK;§7 業者每年 1、4、7、10 月 5 日以前報送、從高認定;§8 停止優惠情形、行支比率門檻(自核准當季為第 1 季起算;114.12.31 以前已核准者自 115 年第 1 季起算);因申請停止、不符 §6 規定或行支比率未達而停止者,自停止當季起算 2 季內不得再依行動支付路線申請。④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3、§4:大眾化消費飲食店銷售額達標準且有連鎖加盟、電子系統管理座位或取餐單號碼牌、透過網路銷售、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收據管控帳務、足以認定有能力等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本要點 114.12.12 台財稅字第 11404664662 號令廢止,自 118.1.1 停止適用。同日台財稅字第 11404664661 號令修正 89.5.3 台財稅第 0890452799 號函,刪除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自 118.1.1 生效:118 年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者屬小規模營業人、仍適用查定課徵,已達 20 萬元者應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賦稅署 2025-12-12、2026-03-18 新聞稿)。財政部另表示將於緩衝期屆期前綜整各界意見通盤審慎評估(財政部賦稅署 2026-03-19 新聞稿)。⑤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施行細則 §10 第 1~3 款)不在本卡範圍;攤販依 89.5.3 函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經核准登記之攤販得免用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4 第 13 款),亦不在本卡範圍。本卡所稱大眾化飲食店,是作業規範第三點(一)「查定課徵營業人」定義中,就 §10 第 4 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所舉之例:財政部 89.5.3 台財稅第 0890452799 號函所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大眾化消費飲食店。⑥「外送平台合作算透過網路銷售」「同一支付工具不同業者要分別送件」「店家代刷實體卡片不符」係臺北國稅局 115 年 9 月說明會講師口頭說明,非條文文字。⑦已被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因規範申請對象為「查定課徵營業人」,能否申請條文未明寫,宜先洽稽徵機關(我們依文義推論)。
來源與法源
- 營業稅法§13①③(小規模營業人1%)
- 營業稅法§32①但書(免用統一發票)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9
- 財政部75.7.12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每月20萬元)
- 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114.12.12台財稅字第11404664660號令修正)§4~§8
- 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3、§4(114.12.12廢止,118.1.1停止適用)
- 財政部114.12.12台財稅字第11404664661號令(修正89.5.3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刪除大眾化消費飲食店,118.1.1生效)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13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32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1&flno=9
- 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75.7.12台財稅第7526254號)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7291
- 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382
- 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8716
- 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89.5.3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114.12.12台財稅字第11404664661號令修正,118.1.1生效)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7298
- 財政部賦稅署2025-12-12新聞稿: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b9708af6662446ea4489852177ca6a4
- 財政部賦稅署2026-03-18新聞稿:某報載小吃店自118年起全面取消免用統一發票,特予說明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653570854c84a9796ecc0cde59447cd
- 臺北國稅局2026-02-12新聞稿:作業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b9178dcd5db452f8fa936f81e0f3b12
- 財政部賦稅署2026-03-19新聞稿: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ee59a0b82a94e35a7cfc684d8e12d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