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

國稅局給的金融遺產清單只是「參考」:清單以外的財產沒報,仍可能受罰

一句話答案國稅局代查的金融遺產清單只涵蓋12類,作業要點第九點明定「係供申報遺產稅參考」,其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已申報而漏報或短報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遺贈稅法§45)。

法源: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112.12.26台財稅字第11200696380號令修正)第二點、第九點、第十點;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111.6.30台財稅字第11100611820號令修正)第三點、第五點。資料日期:2026-10-03;最後查核:2026-10-04。

白話解讀

向國稅局申請代查金融遺產,拿到的是一份參考清單,範圍只有作業要點列的 12 類:存款、基金、上市櫃與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貸款和卡債、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投資理財帳戶、信用合作社社員股金。

清單外面還有什麼。 12 類裡沒有不動產、沒有未上市櫃公司的股份、沒有借給別人的錢;受理查詢的是國內的銀行、證券、保險等公會與所屬會員機構(作業要點第二點),境外金融機構的帳戶、保單不在這份名單裡,要自己另外整理。死亡前 2 年內送給配偶、民法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的財產,法律規定要視為遺產併入計算,清單也不會列。

沒報的後果。 作業要點第九點明寫:清單「係供申報遺產稅參考,被繼承人如遺有其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有短報或漏報,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處罰——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的,依法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符合免罰規定者不罰)。清單上的項目確認與死亡日資料相符,得免附證明文件,這是清單真正省事的地方。

補一部分的另一份資料。 國稅局另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可查,範圍包括地價稅與房屋稅稅籍、車籍、營利事業申報的投資人明細表、死亡前 2 年內核定的贈與稅資料等;它同樣「僅供其申報遺產稅之參考」。借給別人的錢、境外財產、現金和金飾,兩份資料都沒有直接列出,實務上要自己整理。

專業解讀

①清單的定位: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112.12.26 修正)第九點原文:「申請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資料,係供申報遺產稅參考,被繼承人如遺有其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處罰。」第十點:「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經其確認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②涵蓋範圍:同要點第二點列 12 類(存款、基金、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投資理財帳戶、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受理查詢機構為銀行公會、投信投顧公會、壽險公會、期交所、集保結算所、聯徵中心、證券公會、信合社聯合社、全國農業金庫、期貨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③課稅範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第 1 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第 15 條第 1 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④處罰:同法第 45 條:「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第 44 條:未依限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⑤另一份參考資料: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111.6.30 修正)第三點,提供範圍為不動產(地價稅、房屋稅稅籍資料)、汽車(車籍登記資料)、投資(營利事業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填具之投資人明細表歸戶資料)、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核定贈與稅資料)、死亡前二年內所得資料(不包括薪資所得)、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資料、國稅欠稅資料、金融遺產資料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提供之資料;第五點:「僅供其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被繼承人如遺有其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兩份資料都沒有直接列出的常見項目——對他人的債權(借款、未收貨款)、境外帳戶與保單、現金與金飾、未申報贈與稅的贈與;財產參考資料的投資人明細表來自營利事業申報,不一定涵蓋全部持股,仍要對股東名簿;②清單不列但財產參考資料有的——不動產、汽車、未上市櫃公司投資、已核定的二年內贈與——兩份都申請、交叉比對,前一點所列項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與死亡前 2 年內對特定親屬的贈與,另外整理成一張核對表;③清單上的貸款和卡債要逐筆核對是否在死亡時尚未清償,作為扣除額的依據;④第十點的免附證明只適用「確認相符」的部分,有出入就要自己附證明。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適用對象
準備傳承、高資產
資料日期
2026-10-03
最後查核
2026-10-04
卡片編號
EST-20261003-003
關聯卡片
昱興會計師事務所 預約遺產稅申報諮詢

金融遺產清單拿到了,但家人還有房子、公司股份或借給親友的錢?我們幫你把清單外的財產整理成核對表,一次申報完整。

← 回稅務知識庫

本知識庫為一般性稅務資訊,內容雖經查核仍可能因法規修正或個案事實而異,不構成對特定個案之專業意見。你的情況適不適用?預約 30 分鐘初談,會計師直接告訴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