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國稅局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是在申請代查金融遺產時一併勾選。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會用查到的金融資料,連同地價稅、房屋稅稅籍與車籍資料試算應納稅額,再由國稅局寄出(或通知下載)試算通知書和確認申報書;申請人核對沒問題,簽章送回或上網回復確認,就算完成遺產稅申報。配偶、子女有好幾位同時或先後申請的,其中一人在申報期限內回復確認就可以。
誰能用。 申請人限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未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要是經常居住國內、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國民。遺產總額要在 3,500 萬元以下,且沒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財產種類限: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所有的土地房屋;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及基金;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與短期票券;已終止上市櫃,且公司登記已註銷、廢止(撤銷)或破產,資產淨值為零或負值的有價證券;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的保險;一輛車籍 5 年以上的汽車。另外,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的平均利息所得,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換算出存款金額;金融機構存款合計金額與這個換算金額相比,短差須在 500 萬元以下。扣除額也只限配偶子女父母扣除額(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身心障礙扣除額(配偶、子女或父母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貸款合計 700 萬元以下的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喪葬費。
七種情形不能用。 金融機構資料未如期回復、不完整或事後更正;已經自己申報;軍警公教因公死亡加倍免稅額;財產或繼承人身分還要等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財產;死亡前 2 年內出售不動產、公告現值加評定現值超過 500 萬元;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
記得。 試算書表不是核定處分;試算通知書沒列到的財產、不同意試算內容或有其他應調整事項,仍要自己申報。沒回復確認也不能免除申報義務。
專業解讀
①完成申報的方式: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112.12.26 修正)第五點原文:「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期限內,於國稅稽徵機關寄發或自行下載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簽章後,送達國稅稽徵機關(臨櫃或以掛號郵寄),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有多人時,同時或先後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其中一人於申報期限內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第十三點:申報日期以線上回復確認成功日、臨櫃收件日或掛號郵戳日為準;多人申請者「以最早回復確認日為準」。②適用對象與條件:第六點:「限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第七點: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以下且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遺產種類限土地及房屋(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所有)、存款等(金融機構存款合計金額與死亡前二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平均利息所得,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換算之存款金額,短差在五百萬元以下)、上市上櫃興櫃有價證券與短期票券、已終止上市櫃,且公司登記已註銷、廢止(撤銷)或破產,資產淨值為零或負值之有價證券、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之保險、遺有汽車一輛且車籍五年以上;扣除額限配偶子女父母扣除額(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與戶籍登記資料相符)、身心障礙扣除額(配偶、子女或父母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金融機構貸款合計七百萬元以下之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喪葬費。③不適用(第八點,七款):「(一)金融機構就金融遺產資料全部或部分未於期限內回復、回復不完整或嗣有更正情形。(二)納稅義務人已申報遺產稅。(三)被繼承人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四)被繼承人財產或納稅義務人身分尚需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五)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財產。(六)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出售不動產,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超過五百萬元。(七)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④申請與時程:第四點,於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時「併同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及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第九點申請期限「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線上或臨櫃申請均「併同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第十一點,財資中心於受理後三十日內,不符合者產出「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符合者產出試算書表;第十二點,國稅稽徵機關於資料轉入後五個工作日內寄送或通知下載,申請人亦得自申請後三十日起九十日內上網下載。⑤界線:第十七點,試算書表「非屬稅額核定處分」,遺有通知書所列以外財產、不同意內容或有其他應調整事項,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第十八點,試算通知書「不得作為繼承人身分或遺產產權證明之用」;第十九點,回復確認後於核課期間內發現應稅財產或短漏報,仍依法處罰;第二十點,不得以未受理或未回復確認而免除申報義務。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依我們的經驗,七款中最常遇到第(五)(六)(七)款,申請前先問家屬:兩年內有沒有把財產送給(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他們的配偶;兩年內有沒有賣房地、公告現值加評定現值合計超過 500 萬元;有沒有租保管箱——任一題答有,就不適用試算服務,要自行申報;②第九點規定的是試算服務的「申請期限」(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的「申報期限」(115.9.11 修正為死亡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是兩回事,作業要點尚未配合修法調整用語,申請時程以不晚於死亡日起六個月為安全;③收到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就要改走自行申報,因申請時已併同申請延長期限,仍要確認延長後的期限。
來源與法源
-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112.12.26台財稅字第11200696380號令修正)第四點至第九點、第十一點至第十三點、第十七點至第二十點
- 遺產及贈與稅法§23①(115.9.11修正公布)
- 遺產及贈與稅法§15①(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視為遺產)
-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112.12.26台財稅字第11200696380號令修正)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1109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115.9.11修正公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2&flno=23
- 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112.12.26台財稅字第11200696380號令修正)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1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