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版本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付的薪水、租金、利息,扣繳義務人是公司本身,不再是負責人;憑單填公司名稱,扣繳出錯也是公司被罰。
條文怎麼改
| 修正前 | 114 年 1 月 1 日起 | |
|---|---|---|
| 薪資、利息、租金、佣金、執行業務報酬等 |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 | 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本身 |
| 分配給非居住者的股利、盈餘 | 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或合夥組織負責人 | 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或合夥組織本身 |
| 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 | 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 | 不變(另新增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
這次修正是 113 年 8 月 7 日公布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財政部稱為「優化扣繳制度」,行政院核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修法理由是讓「權責相符」:付錢的是公司,扣繳的責任也就回到公司。
現行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之所得,係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本次修法後,將由該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2024-08-28
憑單上要填誰
高雄國稅局 115 年 1 月的提醒:甲公司負責人是乙君,申報 114 年度員工薪資扣繳憑單時,「扣繳義務人」欄應填「甲公司」,而不是「乙君」。
執行業務者(例如律師、會計師事務所)與破產管理人不在這次改變範圍:財政部說明,執行業務者的事務所與破產財團不是給付義務主體,仍由執行業務者、破產管理人本人擔任扣繳義務人。
罰則也跟著改
| 違章 | 修正前 | 114 年 1 月 1 日起 |
|---|---|---|
| 未依限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第 111 條) | 處負責人 1,500 元;屆期未補報按給付金額 5%(3,000~90,000 元) | 1,500~20,000 元;屆期未補報 3,000~90,000 元 |
| 已扣繳但未依限申報、填發扣繳憑單(第 114 條第 2 款) | 按扣繳稅額 20%(1,500~20,000 元),逾期自動申報減半;責令後仍未補報 3 倍以下(3,000~45,000 元) | 1,500~20,000 元;責令後仍未補報 3,000~45,000 元 |
| 應扣未扣、短扣(第 114 條第 1 款) | 1 倍以下;未限期補繳補報 3 倍以下 | 未修正 |
被罰的對象改成公司;上下限之間罰多少,國稅局依財政部的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衡量情節。詳見〈扣繳憑單晚報要罰多少〉。
新舊制怎麼分
- 看給付日: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給付的所得,扣繳義務人是公司。
- 罰則從新從輕:113 年底以前給付、到 114 年 1 月 1 日還沒裁處或已裁處未確定的罰鍰案件,適用新規定(含新的減罰標準與裁罰參考表);舊規定比較有利的,適用舊規定(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第 50 條;財政部 114 年 8 月新聞稿)。
- 罰鍰不能當費用: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公司現在要做的事
- 檢查扣繳申報軟體、憑單範本的「扣繳義務人」欄,改成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
- 指定公司內負責扣繳的人,薪資、租金、利息、獎金每月對一次:該扣的有沒有扣、每月 10 日前有沒有繳上月扣的稅款(付給非居住者或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公司,代扣後 10 日內繳)。
- 1 月申報前,連同未達起扣點的「免扣繳憑單」一起檢查,別漏報。
清單是我們的實務建議。扣繳義務人的修正條文在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1、2 款(國稅局講義標示為「所 89-3」)。
參考來源
- 所得稅法第 38、88、89、111、114 條現行條文與 113.1.3 版舊條文;法條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10)。
-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2024-08-28、2025-08-08;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2026-01-1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實務〉講義(115 年 9 月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