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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憑單晚報要罰多少?10 日內補報可能免罰

114 年起扣繳憑單逾期的罰鍰改成上下限,財政部也修正了裁罰參考表與免罰門檻。本文整理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晚報各罰多少,期限後 10 日內補報的免罰條件,以及公司解散、歇業的 10 日申報期限。

一句話版本

扣繳憑單沒在申報期限(原則 1 月底,遇假日順延;1 月有連假時延至 2 月 5 日)前報,期限後 10 日內自己補報、扣繳稅額 8,000 元以下就免罰;拖越久、金額越大,罰得越重。

條文上下限(114 年 1 月 1 日起)

情形罰鍰法源
已扣繳,但沒有依限申報、填發扣繳憑單1,500~20,000 元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2 款
國稅局限期補報,仍未補報3,000~45,000 元同上
沒有扣繳(未達起扣點等),沒有依限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1,500~20,000 元所得稅法第 111 條第 2 項
國稅局限期補報,仍未補報3,000~90,000 元同上

修法前,扣繳憑單晚報是按扣繳稅額 20% 罰(1,500~20,000 元)、自動補報減半;免扣繳憑單是固定 1,500 元,屆期不補按給付金額 5%。114 年起改成上下限,由國稅局依情節裁量,而且罰的是公司,不是負責人(見〈114 年起,扣繳義務人是公司,不是老闆〉)。

先看能不能免罰

財政部 114 年 8 月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溯自 114 年 1 月 1 日適用:

補報時點扣繳憑單免罰門檻(扣繳稅額)免扣繳憑單免罰門檻(給付總額)
期限屆滿後 10 日內自動補報8,000 元以下,或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報總額 30%8 萬元以下,或未超過應報總額 30%
超過 10 日,但在國稅局通知前自動補報6,000 元以下6 萬元以下
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在期限內補報4,000 元以下4 萬元以下

另有減輕一半的情形:公司解散、廢止等,在次年 1 月 31 日以前自動補報(1 月有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的,延至 2 月 5 日);扣繳憑單另外包括付錢給非居住者的情形,免扣繳憑單沒有這一項。1 年內同一條款違章 3 次以上(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免罰的不計入),或屬故意違反、以詐術逃漏者,不適用這些減免(減免處罰標準第 24 條)。

不符合免罰,罰多少

財政部的裁罰參考表依扣繳稅額分級,扣繳憑單的部分如下:

扣繳稅額國稅局限期內補報責令後仍未補報
5 萬元以下6%(最低 1,800 元)12%(最低 3,600 元)
5 萬~10 萬元7%14%
10 萬~20 萬元8%16%
超過 20 萬元9%(最高 20,000 元)18%(最高 45,000 元)

期限後自己補報(不符合免罰門檻)的,按「限期內補報」那一欄的比率減半,最低 1,500 元;裁罰處分核定前才補報的,按「責令後仍未補報」那一欄減 20%,最低 3,000 元。免扣繳憑單改按給付總額計算,級距為 50 萬、100 萬、200 萬元,比率 0.6%~0.9%(最低 1,800 元、最高 2 萬元)、1.2%~1.8%(最低 3,600 元、最高 9 萬元);自動補報減半、核定前補報減 20% 的規則相同。

試算兩個例子

  • 扣繳稅額 6,500 元的憑單漏報,期限屆滿後第 7 天自己補報:在 10 日內、8,000 元以下,免罰。
  • 扣繳稅額 3 萬元的憑單漏報,2 個月後才自己補報:不符合免罰門檻;按 5 萬元以下級距 6% 減半為 3%,算出 900 元,低於最低 1,500 元,罰 1,500 元。
這兩個例子是我們依減免處罰標準與裁罰參考表的試算,不是國稅局公布的案例;實際裁罰由國稅局依個案認定。

解散、歇業:10 日內就要報

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等情事,扣繳義務人要隨時填發扣繳憑單,並在 10 日內申報。臺北國稅局的案例:A 商號 113 年 9 月 30 日核准歇業,當年已扣繳房租稅款 117,000 元,卻沒在核准文書發文日次日起 10 日內申報,到 114 年 5 月才自動補報,被依第 114 條第 2 款處罰。逾期後 10 日內自動補報、扣繳稅額 8,000 元以下(或給付總額未超過 30%)免罰;再晚的,6,000 元以下仍免罰;超過的,若在次年 1 月 31 日以前(1 月有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為 2 月 5 日以前)自動補報,依減免處罰標準第 6 條第 2 項第 4 款可減輕一半(這是我們建議優先把握的補救時點)。

沒扣到稅的,罰得更重

上面講的是「有扣稅、只是憑單晚報」。如果根本沒扣繳(第 114 條第 1 款,這次沒有修正),除了限期補繳稅款,還要按應扣未扣的稅額處 1 倍以下罰鍰;沒在限期內補繳補報的,處 3 倍以下。應扣未扣稅額 3,000 元以下、限期內補繳補報的,免罰。

參考來源

  • 所得稅法第 92、111、11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10)。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5、6 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 111 條、第 114 條規定部分(財政部 114.8.8 修正)。
  •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2025-08-0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頁面更新日期 115-08-07、115-08-06)。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法令及申報實務〉講義(115 年 9 月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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