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條文上下限。 已扣繳但沒有依限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處 1,500~20,000 元;國稅局限期補報仍不補,處 3,000~45,000 元(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2 款)。沒有扣繳、只需列單的免扣繳憑單晚報,處 1,500~20,000 元,屆期仍不補 3,000~90,000 元(第 111 條第 2 項)。
免罰門檻。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14 年 8 月修正、溯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申報期限屆滿後 10 日內自動補報,扣繳憑單的扣繳稅額 8,000 元以下(或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報總額 30%)免罰;超過 10 日但自動補報,6,000 元以下免罰;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在期限內補了,4,000 元以下免罰。免扣繳憑單對應的是給付總額 8 萬、6 萬、4 萬元。
罰多少看級距。 財政部的裁罰參考表依扣繳稅額(或給付總額)分級、按比率計算,自動補報的再減半。
解散、歇業特別要注意。 公司解散或商號歇業,扣繳憑單要在核准文書發文日次日起 10 日內申報,不能等到隔年 1 月。
專業解讀
①條文: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2 款:「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第 111 條第 2 項(免扣繳憑單):「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未補報或填發者,處三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②減免處罰標準第 6 條第 2 項(第 114 條第 2 款案件):一、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繳稅額在新臺幣八千元以下,或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百分之三十,免予處罰」;二、其他自動補報,扣繳稅額六千元以下免罰;三、經限期責令補報、於限期內補報,扣繳稅額四千元以下免罰;四、解散、廢止等情事,及五、給付非居住者或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為二月五日以前)自動補報,減輕二分之一(第 5 條免扣繳憑單僅有解散、廢止等情事)。第 5 條(第 111 條第 2 項案件)對應門檻為給付總額八萬元、六萬元、四萬元。第 6 條第 1 項:第 114 條第 1 款應扣未扣稅額三千元以下、限期內補繳補報者免罰。減免處罰標準第 24 條: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免罰者不計入)、故意違反稅法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適用減免。③裁罰參考表(第 114 條第 2 款):限期內補報,扣繳稅額 5 萬元以下 6%(最低 1,800 元)、5 萬~10 萬 7%、10 萬~20 萬 8%、超過 20 萬 9%(最高 2 萬元);逾期自動補報,依前述比率減 50%,最低 1,500 元;責令後仍未補報,12%(最低 3,600 元)、14%、16%、18%(最高 45,000 元);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報,減 20%,最低 3,000 元。第 111 條第 2 項按給付總額 0.6%~0.9%、1.2%~1.8% 分級,結構相同(最高 2 萬元、9 萬元)。④應扣未扣(第 114 條第 1 款,條文本次未修正):參考表依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分級;限期內補繳並按實補報者,10 萬元以下 0.3 倍、10 萬~20 萬 0.5 倍、超過 20 萬 0.8 倍、故意 1 倍;小規模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 0.2 倍;未於限期內補繳稅款者,原則 2 倍(20 萬元以下)、2.5 倍(超過 20 萬)、故意 3 倍,但已於限期內補報憑單且在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者為 1.5 倍;查獲日前 5 年內未曾違反者再減 20%(故意者除外)。⑤解散、歇業: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等情事,應隨時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申報。臺北國稅局(頁面更新日期 115-08-07)案例:A 商號 113 年 9 月 30 日核准歇業,已扣繳租金稅款 117,000 元,未在 10 日內申報,遲至 114 年 5 月自動補報,依第 114 條第 2 款處罰(新聞稿未載金額)。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1 月申報結束後先自行比對一次,發現漏報趕在 10 日內補;②解散、歇業的公司行號,核准文書一到就同步辦扣繳憑單申報。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114②(扣繳憑單逾期:1,500~20,000元;責令未補3,000~45,000元)
- 所得稅法§111②(免扣繳憑單逾期:1,500~20,000元;屆期未補3,000~90,000元)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5、§6(114.8.8修正,溯自114.1.1)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111、§114部分,114.8.8修正)
- 所得稅法§92①但書(解散、廢止等10日內申報)
- 所得稅法第11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14
- 所得稅法第1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11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40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等規定部分,財政部114.8.8修正) https://www.mof.gov.tw/download/2685c65a18564f1b918d8e3dcdafc696
- 財政部賦稅署2025-08-08新聞稿: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等規定部分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11922681b7d47b48fb0e322eb1f501f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頁面標示更新日期115-08-07):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辦理申報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e66ea392cbb349abbac25d56ccca9f41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頁面標示更新日期115-08-06):扣繳單位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請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99589f914b58420b8ab4c13eaa76f7f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