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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免開發票,條件缺一不可

幫客戶代付再收回的錢,可以不開發票、不列銷售額,但要同時符合:只是受託轉付、收付之間沒有差額、憑證抬頭是委託人。本文用條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與財政部函釋說明怎麼判斷,以及不符合時營業稅與營所稅的後果。

一句話版本

代收代付要免開發票,必須同時符合:只是受人委託代收轉付、收進來和付出去一樣多、付款取得的憑證抬頭是委託人。

條文怎麼寫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3 項

營所稅的查核準則第 18 條之 2 第 1 項有同樣的規定,所以符合的話,這筆錢在營業稅上不算銷售額、在營所稅上也不算收入。

拆成三個要素

要素白話出處
只是受託代收轉付錢是委託人要付給第三者的,你只是經手,自己沒有賣東西或提供勞務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9 號
收付之間沒有差額收多少就付多少,一塊錢都沒加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3 項
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第三者開的發票或收據,抬頭是你的客戶,不是你同上

國稅局講義把這三點整理成「3 大構成要件」;條文文字直接寫出的是後兩點(無差額、抬頭是委託人),第一點則是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說明的適用範圍。條文本身沒有編號,三點都要符合。

受託之營業人僅係受委託人委託,代收委託人交付之款項,轉付予第三者,代收轉付之間無差額,受託之營業人本身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9 號判決

這件判決的公司主張 1.8 億元是代收轉付,法院認定是銷售勞務的代價,維持補徵營業稅 8,571,429 元。

一個符合的例子

財政部賦稅署 75 年函:房屋仲介代收轉付房屋價款,收付之間沒有差額,轉付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的,可以把憑證交給委託人,免另開發票;但仲介自己收的佣金,仍要開統一發票。

備註欄那條路,不是通則

同條第 4 項另有規定: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的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可以在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收代付的項目和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及總計金額。財政部函釋另外讓報關行代付的規費、雜支,在沒有加收差額的情況下比照辦理;受託代辦進口代付的規費、什支,收付之間沒有差額、憑證抬頭是受託人的,也可以在收佣金或手續費所開的發票備註欄註明,不列入銷售額及總計金額,原始憑證由受託人列帳保存(賦稅署 75.12.18 台稅二發第7519333號函)。

這些是特定行業的雜項費用;一般的貨款或主要給付,不能因為發票備註欄寫了「代收代付」就不列入銷售額,還是要回到第 3 項:抬頭要寫委託人。

不符合會怎樣

  • 營業稅:收取的款項依營業稅法第 16 條算銷售額(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要開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所稅:查核準則第 18 條之 2 第 2 項,沒有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取得了卻沒有依規定保存,又不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的,所收款項列為營業收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

代付前的檢查清單

  1. 這筆錢是客戶要付給第三者的嗎?你自己有沒有賣東西、提供服務在裡面?
  2. 請第三者把發票或收據抬頭開給客戶(委託人),不是開給你。
  3. 收多少、付多少要完全一樣;你收的手續費或佣金,另外開發票。
  4. 代收代付另立科目記帳,原始憑證或影本留存。
清單是我們的實務建議。哪些常見情況看起來像代收代付、其實要開發票,見〈這些「代收」其實要開發票〉。

參考來源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8 條之 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10)。
  •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9 號判決(司法院裁判書查詢)。
  • 財政部賦稅署 75.4.9 台稅二發第7541957號函、財政部 75.5.13 台財稅第7523019號函(財政部稅務法令函釋檢索系統,114 年版營業稅法令彙編)。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 年 8 月 28 日基隆地區講習會講義〈代收代付與代購代銷營業稅申報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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