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條文。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3 項: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收取轉付之間沒有差額,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可以把該憑證交給委託人,免另開統一發票、免列入銷售額。營所稅查核準則第 18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相同。
拆成三個要素看。 ①你只是受委託人委託,代收款項轉付給第三者,自己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②收進來和付出去一樣多;③付款取得的發票或收據,抬頭寫的是委託人,不是你。國稅局講義把它整理成「3 大構成要件」;條文文字直接寫出的是後兩點(無差額、抬頭是委託人),第一點(只是受託轉付、自己沒有銷售行為)是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9 號判決說明的適用範圍。
不符合的後果。 營業稅:收取的款項依營業稅法第 16 條算銷售額。營所稅:查核準則第 18 條之 2 第 2 項,沒有取得或保存原始憑證、又不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的,所收款項列營業收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
手續費另外開。 受託代辦收的佣金或手續費,是你自己的勞務收入,要開發票。
專業解讀
①條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3 項:「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100.5.12 台財稅字第10004509700號令增訂;此前規定於已停止適用之「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8 條之 2 第 1 項同旨;第 2 項:「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②適用範圍: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9 號判決:「上開『代收轉付免開立統一發票』規定之適用範圍,係指應付款項者為委託人,應收款項者為第三者,受託之營業人僅係受委託人委託,代收委託人交付之款項,轉付予第三者,代收轉付之間無差額,受託之營業人本身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之情形」;收取轉付之間有差額,或雖無差額但係取得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者,無第 8 條第 3 項之適用。該案系爭 1.8 億元經認屬銷售勞務代價,補徵營業稅 8,571,429 元。③銷售額:營業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銷售額為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④備註欄:同條第 4 項,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財政部 75.5.13 台財稅第7523019號函另就報關行代付之規費及其他雜支(未加收差額),准憑證買受人為受託人時於發票備註欄註明;賦稅署 75.12.18 台稅二發第7519333號函就受託代辦進口代付之規費及其他什支,亦准於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免列入銷售額及總計金額,原始憑證由受託人列帳保存。此為特定業別、特定雜項費用之規定,不能套用於一般貨款或主要給付。⑤函釋例:財政部賦稅署 75.4.9 台稅二發第7541957號函,房屋仲介代收轉付房屋價款無差額、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免開發票;仲介佣金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代付前先請對方把抬頭開給委託人(客戶);②代收代付另立科目,與佣金、手續費分開記帳;③原始憑證或影本要保存,否則營所稅上要舉證;④「三要件」是講義的整理說法,條文本身沒有編號。
來源與法源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8③(受託代收轉付、無差額、憑證買受人為委託人者免開發票、免列銷售額)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8④(飲食、旅宿、旅行社代付雜項費用得於備註欄註明)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8-2(未取得或保存憑證者列營業收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6①(銷售額為收取之全部代價)
-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9號判決(代收轉付之適用範圍)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2&flno=8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18-2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80&flno=16
-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9號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08%2c%e5%88%a4%2c399%2c20190815%2c1
- 財政部賦稅署75.4.9台稅二發第7541957號函(經營房屋銷售之介紹業務應以佣金收入為銷售額開立發票)(114年版營業稅法令彙編,函釋檢索系統單則頁) https://ttc.mof.gov.tw/FB/FB120/133626
- 財政部75.5.13台財稅第7523019號函(報關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開立發票釋疑)(114年版營業稅法令彙編,函釋檢索系統單則頁) https://ttc.mof.gov.tw/FB/FB120/13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