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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代收」其實要開發票

帳上寫「代收」,不代表就不用開發票。本文整理財政部函釋點名過的幾種反例:加收差額的代辦費、隨票收取的保險費、轉嫁給客人的回收處理費、有僱傭關係的管理公司,以及國稅局新聞稿裡的運費、服務費、開瓶費。

一句話版本

有加價、是你自己的營運成本、或是把你自己依法應繳的費用(例如回收清除處理費)轉嫁給客人,就算帳上寫「代收」,也是銷售額,要開發票。

先記住這條

第十四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第 1 項

原則是收到的錢都算銷售額;代收代付是例外,條件見〈代收代付免開發票,條件缺一不可〉。以下是財政部函釋點名過、不算代收代付的情況。

財政部點名過的反例

情況為什麼不算代收代付依據
飯店代辦電話、電報,加收服務費收付金額不同,就不是代收代付,全部收入都要課稅財政部賦稅署 75.6.27 函
遊艇公司以自己為要保人,隨票向乘客收定額保險費收的和付給保險公司的不相等,屬營運成本財政部 77.3.4 函
森林遊樂區門票價格內含遊客平安保險費屬銷售額的一部分,按門票價格課稅財政部 80.3.9 函
依法繳的回收清除處理費,轉嫁給買方屬銷售收取的全部代價財政部 86.11.27 函
銷售輪胎按每條收取的廢輪胎處理費併入銷售額課稅財政部 79.10.12 函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有僱傭關係,向住戶或管委會收費屬公司收入的一部分財政部 86.10.23 函

管理公司這一項,財政部說要依個案事實查明:看合約的權利義務、管理人員勞健保的投保單位、帳簿等資料。管理人員是公司的員工,代收代發的薪水就不是代收代付。

同樣是保險費,結果可以不同

財政部 103 年令對高爾夫球場分得很清楚:

  • 球場向擊球者收取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屬銷售勞務的代價,要課稅,不得在發票備註欄寫成代收代付。
  • 球員綜合責任保險費:球場把保險公司個別開立的保費收據交給擊球者,就不屬球場的銷售額,免營業稅;做不到的話,就是球場營運成本,要課稅。

差別就在憑證:保險公司的收據直接開給消費者,才符合代收轉付;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再向客人收保費,就是自己的成本。

國稅局最近的例子

  • 臺北國稅局(頁面更新日期 115-10-05):定價 60,000 元的洗衣機,加收運費 1,000 元、安裝費 2,000 元,要開 63,000 元發票;網購 900 元加運費 80 元,要開 980 元。
  • 臺北國稅局(頁面更新日期 115-05-07):餐費 5,000 元,加 10% 服務費 500 元、清潔費 200 元、開瓶費 300 元,要開 6,000 元發票。

不能拿第 8 條第 1 項第 15 款免稅

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5 款免稅的是「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財政部賦稅署 75 年函說明,一般營利事業代辦郵電,沒有這款的適用。

若沒有加價,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客人支付的車費、郵政、電信等雜項費用,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4 項,在發票備註欄註明代收代付的項目與金額,免列入發票的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自我檢查

  1. 帳上有「代收」科目的,逐筆看:收的和付的金額一樣嗎?
  2. 這筆錢付出去的對象是誰?憑證抬頭開給誰?
  3. 這是你自己投保(自己當要保人)、自己雇人、自己依法要繳的費用嗎?是的話,就是你的成本,轉嫁給客人的部分要算銷售額。
自我檢查清單是我們的實務建議;各項是否屬代收代付,依財政部函釋與個案事實認定。

參考來源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16 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10)。
  • 財政部賦稅署 75.6.27 台稅二發第7552656號函;財政部 77.3.4 台財稅第770013240號函、80.3.9 台財稅第800050898號函、86.11.27 台財稅第861926761號函、79.10.12 台財稅第790697065號函、86.10.23 台財稅第861922103號函、103.8.1 台財稅字第10304589410號令(財政部稅務法令函釋檢索系統,114 年版營業稅法令彙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頁面更新日期 115-10-05、115-05-07)。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 年 8 月 28 日基隆地區講習會講義〈代收代付與代購代銷營業稅申報實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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