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實際以財政部公告為準。本頁列的是法律規定的一般期限;採曆年制以外會計年度、經核准延期、或有特殊稅目的納稅義務人,期限另計。地方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的繳納期間以各地方稅務局寄發的稅單為準。
Every Month
每個月都有的
標 營利事業 的是公司、行號或扣繳義務人的事;標 個人 的是個人自己的事。
- 每月 10 日前繳納上一個月扣繳的稅款營利事業 依據: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1 項 相關工具:薪資扣繳與補充保費計算機、勞務報酬單產生器
- 次月底前投保單位繳納勞工保險費(含員工自付部分)營利事業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16 條
- 次月底前投保單位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含員工自付部分)營利事業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0 條 相關工具:員工勞健保計算機
- 給付日次月底前扣費義務人繳納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營利事業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 相關工具: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計算機
- 再次月底前雇主繳納勞工退休金(勞保局於次月 25 日前寄送繳款單)營利事業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9 條
Month by Month
依月份
營業稅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適用零稅率者可申請按月申報);下表的營業稅即依此排列。
1 月
- 1/15 前營業稅申報(前一年 11–12 月)營利事業 依據:營業稅法第 35 條
- 1 月底前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上一年度)營利事業 依據:所得稅法第 92 條;1 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依同條延長至 2 月 5 日
2 月
- 2/10 前扣繳憑單填發給所得人營利事業 依據:所得稅法第 92 條;1 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依同條延長至 2 月 15 日
3 月
- 3/15 前營業稅申報(1–2 月)營利事業 依據:營業稅法第 35 條
4 月
- 4/1 起一個月使用牌照稅(自用車輛全年;營業用車輛第一期)個人營利事業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
5 月
- 5/1–5/3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上一年度)個人 依據:所得稅法第 71 條 相關工具:股利課稅二擇一試算
- 5/1–5/3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上一年度)營利事業 依據:所得稅法第 71 條 相關卡片:營所稅 20% +未分配盈餘 5%
- 5/1–5/31未分配盈餘申報(前一年度的盈餘)營利事業 依據: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2 相關工具:盈餘政策試算機
- 5/1–5/31房屋稅徵收個人營利事業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
- 5/15 前營業稅申報(3–4 月)營利事業 依據:營業稅法第 35 條
6 月
- 本頁所列項目中,6 月沒有固定的年度期限;每月例行事項見上方。
7 月
- 7/15 前營業稅申報(5–6 月)營利事業 依據:營業稅法第 35 條
8 月
- 本頁所列項目中,8 月沒有固定的年度期限;每月例行事項見上方。
9 月
- 9/1–9/30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營利事業 依據:所得稅法第 67 條(符合第 69 條者免辦) 相關卡片:暫繳免辦、免繳的情形
- 9/15 前營業稅申報(7–8 月)營利事業 依據:營業稅法第 35 條
10 月
- 10/1 起一個月使用牌照稅(營業用車輛第二期)營利事業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
11 月
- 11/1 起一個月地價稅徵收個人營利事業 依據:土地稅法第 40 條
- 11/15 前營業稅申報(9–10 月)營利事業 依據:營業稅法第 35 條
12 月
- 本頁所列項目中,12 月沒有固定的年度期限;每月例行事項見上方。
Before the Bill
開徵前要先申請的
下面兩項不是繳稅日,而是「要在開徵前多久提出申請或申報」。地價稅特別稅率逾期申請的,自次年才開始適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逾期申報的,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稅額減少者自申報之次期起適用、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起適用。
- 開徵 40 日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等特別稅率的適用申請個人 依據:土地稅法第 41 條
- 開徵 40 日以前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的申報個人營利事業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 7 條
When It Happens
事件型期限:發生了才開始算
這些期限不固定在某個月份,而是從某件事發生的那天起算。
- 開始營業前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營利事業 依據:營業稅法第 28 條
- 代扣之日起 10 日內給付非居住者所得:繳清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營利事業 依據:所得稅法第 92 條第 2 項 相關卡片:非居住者先看天數;工具:境外電商扣繳計算機
- 死亡次日起 6 個月內遺產稅申報個人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 相關工具:遺產稅試算機
- 贈與後 30 日內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申報贈與稅個人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 相關卡片:每年贈與免稅額;工具:分年贈與規劃計算機
- 訂約之日起 30 日內土地移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土地增值稅)個人營利事業 依據:土地稅法第 49 條
- 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不動產買賣、贈與等:申報契稅個人營利事業 依據:契稅條例第 16 條
- 移轉登記次日起 30 日內個人出售房地: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申報個人 依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5 相關工具:房地合一稅試算機
- 建造完成之日起 30 日內新建房屋申報房屋稅籍(增建、改建、移轉亦同)個人營利事業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 7 條
不確定哪些期限跟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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