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版本
總機構在台灣的公司,買海外金融商品賺到的配息、利息和處分利得,都要自己併入營所稅申報;國外繳過的稅可以扣,但有上限。
法律怎麼說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15 年 3 月的新聞稿把公司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的所得分成三類,全部都要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
| 類型 | 國稅局舉的例子 |
|---|---|
| 海外營利所得 | 境外基金發放的股利 |
| 海外利息所得 | 境外債券型基金的配息 |
|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 處分境外基金的利得 |
為什麼這筆最容易漏
國稅局說得很直接:這些海外所得「非屬扣繳範圍」,也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換句話說,沒有扣繳憑單提醒你,國稅局的資料也不會幫你帶出來,只能靠公司自己看金融機構寄來的海外所得明細。
北區國稅局舉的例子:甲公司 113 年度買海外債券基金,會計人員沒仔細看金融機構寄的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漏報 50 萬元海外利息所得,被查到補稅 10 萬元,並處罰鍰。
國外繳過的稅可以扣,但有上限
如果投資所在國已經扣了稅,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但書允許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條件與上限如下:
- 要拿得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財政部 106 年的令規定,已經提出這份憑證的,可以免附使領館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的驗證文件;但國稅局調查時如有需要,仍要備妥足以證明已繳納境外所得稅的文件。
- 扣抵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算法是:國內外所得合計算出的稅額,減掉只算國內所得的稅額。
- 算上限時要用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不是收入總額。北區國稅局 115 年 7 月的案例,就是公司用收入總額算上限,被重新計算後補稅 106 萬元。
兩種常被誤會的國內外分界
- 在台灣掛牌的外國公司股票(KY 股):配的股利不是國內股利,不能適用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額。另見〈KY 股配的股利,不是免稅的投資收益〉。
- 海外存託憑證(ADR):我國上市公司(如台積電)參與發行的 ADR,股利屬國內來源(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 款),能否適用第 42 條另見下方連結;但轉讓 ADR 的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財政部 81 年函),公司要併計。外國公司(如蘋果)的股票則是境外所得。另見〈同樣是 ADR,蘋果和台積電怎麼算?〉。
年底前的自我檢查清單
- 列出公司所有海外帳戶、複委託帳戶、境外基金與信託,調出今年的海外所得明細。
- 逐筆對到帳上:配息、利息、已實現的處分損益,都要有對應的收入或損失。
- 國外有扣稅的,取得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金融機構的扣繳明細是否足夠,申報前宜確認);拿不到的,那部分就不能扣抵。
- 算扣抵上限時,先把相關成本費用攤進去,用所得額算。
- 發現往年漏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己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可以免罰。
清單第 2 點的「已實現/未實現」區分與第 1 點的帳戶盤點,是我們的實務建議,不是條文文字;帳上評價損益的財稅差異調整依個案而定。
參考來源
- 所得稅法第 3 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7)。
- 財政部 106.8.25 台財稅字第 10604544060 號令(財政部稅務法令彙編,查詢日 2026-10-07)。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2026-03-12、2026-07-17。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7)。
- 財政部賦稅署 97.9.23 台稅二發字第 09704086730 號函、財政部 81.6.24 台財稅第 811667293 號函(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日 2026-10-0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11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