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版本
KY 股的股利是外國公司配的,公司拿到要併入營所稅,不能列成第 42 條的免稅投資收益。
第 42 條只管「國內其他營利事業」配的股利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所得稅法第 42 條
關鍵在「國內其他營利事業」。KY 股雖然在台灣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掛牌,發行公司卻是依外國法律設立的公司。財政部函釋針對的是不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也未經我國政府認許(現行公司法稱外國公司登記,此為我們的說明)在台營業的外國發行人;若發行公司在台有登記營業,要另外確認。
財政部怎麼說
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財政部賦稅署 97.9.23 台稅二發字第 09704086730 號函
財政部 112 年修正的「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也寫明:外國公司經核准來台發行股票並在我國證券市場掛牌,「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國稅局的補稅案例
臺北國稅局 114 年 10 月的新聞稿舉例:甲公司透過證券商買 KY 股,112 年獲配股利 55 萬元。甲公司以為在台灣上市掛牌的股票股利都適用第 42 條,沒有併入申報,被核定短漏報 55 萬元,補徵稅額 11 萬元(55 萬元×20%),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1 項處罰鍰。
那賣 KY 股的利得呢?
| 項目 | 公司(總機構在台灣)怎麼處理 | 依據 |
|---|---|---|
| KY 股配的股利 | 併入營所稅,不適用第 42 條 | 97 年函第 1 點、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
| 在台灣買賣 KY 股的損益 |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但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扣除 60 萬元後算出的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要補繳差額(60 萬元為 112 年度起依物價指數調整後的金額,115 年度仍適用,條文原為 50 萬元;獨資合夥等條例第 3 條所列對象不適用) | 97 年函第 2 點、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4、7、8 條 |
個人投資 KY 股不一樣:財政部 97 年函寫個人取得 KY 股股利「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高雄國稅局說明這屬海外所得,每戶海外所得全年合計達 100 萬元時,要計入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定、依同條第 2 項公告調整之金額才需申報;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需補繳差額。本文以公司為主。
還沒確定的部分
- KY 股股利屬境外所得,發行公司所在國若有扣稅,依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但書,要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取得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法條規定須經使領館等簽證;依財政部 106 年令,已提出納稅憑證者得免檢附驗證文件,但國稅局調查時如有需要,仍須備妥繳納證明),才能在加計國外所得後依國內稅率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KY 股的實務作法我們查不到財政部的專門函釋,個案先向國稅局確認。
我們的建議
- 盤點公司持股,發行公司是外國公司的都單獨列出:名稱有「-KY」的,以及第二上市櫃股票、臺灣存託憑證。
- KY 股配息入帳時記為應稅的股利收入,不要放進「投資收益(免稅)」或第 42 條的科目。
- 往年如果誤列成免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報補繳,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可以加計利息免罰。
參考來源
- 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42 條、第 110 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3 條、第 4 條、第 7 條、第 8 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 2026-10-07)。
- 財政部 111.12.21 公告 112 年度所得基本稅額相關金額(營利事業扣除額由 50 萬元調整為 60 萬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2407(依 114.11.19 台財稅字第 11404664830 號公告,扣除 60 萬元)。
- 財政部賦稅署 97.9.23 台稅二發字第 09704086730 號函;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112.10.13 修正)(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日 2026-10-07)。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114-10-2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說明 112-01-09;財政部 106.8.25 台財稅字第 10604544060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