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版本
總統已於 115 年 9 月 11 日以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令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17-1、23、26、30、41、51 條;依同法第 59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自 115 年 9 月 13 日起生效。本文以下保留 8 月 30 日當時的查證紀錄。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我們查證 115.9.26
這次修法在講什麼
這包修正案動了三個地方,都跟傳承規劃有關:
- 第 6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的財產(俗稱擬制遺產),遺產稅額改由各受贈人依比例自行負擔,不再是全體繼承人一起扛。
- 第 17 條之 1: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要算進「現存財產」一併計算,等於可扣除的金額有機會變多。
- 第 30 條:遺產稅分期繳納取消現行 30 萬元的門檻限制,並讓繼承人可以用多數決同意動用遺產存款來繳稅,不用全體繼承人到齊簽名。
三項加在一起,方向很清楚:讓生前贈與、配偶財產分配、繳稅資金調度這幾件事更貼近實際情況。中央社、公視新聞網、鉅亨網等多家媒體在 8 月 21 日當天都報導了三讀通過的消息。
問題是:我們要把這個寫進知識卡片,但卡片上的每個字都要查證過
照我們的規矩,卡片上引用的法條要嘛是現行有效的條文、嘛就得清楚標明「還沒生效」,不能含糊。「立法院三讀通過」是一回事,「正式生效的法律」是另一回事——中間至少還隔著總統公布這一關。所以在把這三張卡片放上網站之前,我們得先確認:現在到底走到哪一步了?
我們查了兩個地方,兩邊都還沒有動靜
| 查證管道 | 查證日 | 查到的狀態 |
|---|---|---|
| 總統府公布法律清單 | 2026-08-30 | 8/20~8/30 期間只有一筆公布紀錄,是與吐瓦魯簽署的司法互助條約,不是遺產及贈與稅法 |
|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 2026-08-30 | 遺產及贈與稅法現行條文仍是 110 年 1 月 20 日版本,第 6、17-1、30 條都還是舊條文 |
兩個官方系統都還沒反映這次修法,代表**總統還沒有正式公布**。我們沒有停在「查一個地方沒查到就算了」,而是兩邊都查,是因為單一來源有可能只是網站更新延遲,兩個獨立系統同時都沒有,才比較能確定真的還沒公布。
為什麼「三讀」不等於「生效」
台灣的立法程序,法律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還要送總統公布,才正式成為有效法律;如果條文本身有訂特定的施行日(像這次很可能會有),還要等到那個日期到了才開始適用。三讀只是「立法院這一關過了」,不是「法律已經生效」。
可以參考的對照組是今年 7 月的另一件修法——民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那件案子 7 月 28 日三讀,總統 8 月 17 日才公布,中間隔了 20 天;公布之後還有 6 個月緩衝期才正式施行(約 2027 年 2 月中)。這次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案是不是也會比照這個時間表,我們不敢直接套用去推算——不同法案的緩衝期規則不一定相同,必須等正式公布的條文寫清楚才算數。
在正式公布前,這件事對客戶的意義是什麼
如果你手上有生前贈與、配偶財產分配、或遺產稅資金調度的規劃正在進行,這次修法方向值得先知道、先討論,但**現階段還不建議依照這三項新規定去試算具體稅額**——因為條文最終文字有沒有變動、生效日期是哪一天,現在都還沒有官方答案。我們建議:先把這當成「風向」了解,正式公布後我們會第一時間更新,屆時再進行具體的數字試算。
更新說明(2026-09-26)
本文於 2026-09-26 更新:總統已於 115 年 9 月 11 日公布本次修正案(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令),全國法規資料庫與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的沿革都已登載。這次修正沒有另訂施行日,適用第 59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正式生效日為 115 年 9 月 13 日。前面擔心的「會不會像民法特留分那樣有 6 個月緩衝期」,答案是沒有。
對照正式條文,上面「這次修法在講什麼」有兩處要說得更精確:
- 第 30 條的 30 萬元:取消的是「分期繳納」的門檻(第 2 項,分十八期以內);「實物抵繳」仍然要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才能申請(第 4 項),兩者不要混在一起。
- 動用遺產存款繳稅的多數決:門檻是「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但如果要繳的是依第 6 條第 3 項由受贈人負擔的那部分稅額,就不適用這個多數決(第 30 條第 7 項但書)。
- 兩條過渡規定也值得留意:第 6 條第 5 項讓 113 年 10 月 28 日起至本次修正施行前死亡、且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的案件,也適用受贈人自行負擔的新規定;第 30 條第 5 項則讓修正施行前未結的案件適用修正後的前三項,但舊法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時,適用舊法。
三張知識卡片(EST-20260830-001/002/003)已改寫為現行法並附條文原文,具體個案的稅額試算,現在可以依正式條文進行。
第 30 條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新舊條文對照表
四個 AI 搜尋引擎在 2026 年 9 月底被問「遺產稅可以分期嗎」時,全部還在答「稅額 30 萬元以上才能分期」——那是修正前的條文。下表把修正前(110 年 1 月 20 日版本)與修正後(115 年 9 月 11 日公布、9 月 13 日生效)的原文並排,方便對照。條文原文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現行條文與歷史版本頁,我們 2026-09-26 逐字核對。
| 項目 | 修正前(110.1.20 版本) | 修正後(115.9.11 公布) |
|---|---|---|
| 繳納期限(第 1 項) | 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 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起算點改為「次日起算」) |
| 分期繳納的門檻(第 2 項) |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刪除三十萬元門檻;增訂未如期繳納之處理) |
| 分期利息(第 3 項) |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利率基準固定為各年度 1 月 1 日之利率) |
| 實物抵繳的門檻(第 4 項) |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 文字未變:三十萬元門檻仍在。分期已無門檻,實物抵繳仍要應納稅額三十萬元以上,兩者不要混為一談。 |
| 過渡規定(第 5 項) | (舊法之過渡條款) |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前三項規定。但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 繼承人多數決(第 7 項) | 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只適用於實物抵繳) | 同前段文字,增訂:「以被繼承人所遺金融機構存款繳納者,亦同。但所抵繳或繳納者為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不適用之。」(動用遺產存款繳稅也可多數決;受贈人自負的擬制遺產稅額除外) |
公布與生效:總統 115 年 9 月 11 日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866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17-1、23、26、30、41、5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本次未另訂施行日,依第 59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自 115 年 9 月 13 日生效。財政部 115 年 8 月 21 日新聞稿的說法是:「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規定」、「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之存款繳稅」。
還沒確定的部分
- 媒體報導提到本次修法「回應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意旨」——這是我們從媒體轉述看到的說法,尚未逐字查核判決原文,暫時只當背景參考,不作為本文或知識卡片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