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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捐錢給候選人,真的能節稅嗎?匯款前請先過這五道關

選舉年的事務所,最常收到的訊息大概長這樣:老同學投入議員選戰,老闆想以公司名義贊助三十萬,隨口附一句「這個掛費用應該沒問題吧」。

11 月 28 日投票,這類詢問從八月就沒停過。我們通常不會先回答掛不掛得了費用,而是反問一句:貴公司去年的資產負債表上,還有沒有沒彌補完的累積虧損?

因為在政治獻金這件事上,稅法是最後一關,不是第一關。前面每一關都可能讓這筆錢「費用被剔除」,而且不只是補稅——違規捐贈的罰鍰,按捐贈金額或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計算,最重可以到兩倍。

先說結論:這不是節稅工具

營利事業捐政治獻金,稅上能減除的金額有一個絕對天花板:50 萬元。以現行 20% 的營所稅率計算,最多就是省下 10 萬元的稅。

所以捐 300 萬,稅上仍然只認 50 萬。這筆錢的性質是公關、是人情、是社會參與,唯獨不是節稅。把它當節稅方案來規劃,數字上不會贏,風險上還可能倒賠。

以下五道關,前四關任何一關沒過,這筆捐贈在稅上就不得列為費用,還可能另外挨罰;第五關決定的是能列多少。(超過額度的情形,不得列報的是超額部分還是整筆,官方尚無明文,詳見這篇網誌。)


第一關:你的公司,有沒有資格捐?

法律是用「反面表列」寫的——不在排除名單裡的公司才能捐。中小企業最常踩到的是這三個:

① 前一年度有累積虧損還沒彌補

這是歷年裁罰件數的第二大類。認定方式很直接:看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國稅局實際查核的案例,就是公司當年度捐了 20 萬給政黨,但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上還躺著 100 萬累積虧損——依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這 20 萬整筆不得列為費用,被國稅局剔除。

這裡要提醒一個常見的誤解:有人認為「帳上法定盈餘公積比累虧多,整體是正數就過關」。法條寫的是「尚未依規定彌補」——重點在有沒有依公司法完成彌補程序並實際入帳,不是自己把幾個權益科目加一加變成正數。想捐,就在捐款前的年度先把彌補虧損的決議做完、帳做好;做不到,這一關就是不能捐。

(順帶一提:這一款經函釋限縮為「公司組織」,獨資、合夥不適用。)

② 和政府有牽連

政府持有資本達 20% 的民營企業不能捐;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而且正在履約期間的廠商,也不能捐。曾有公司因為與自來水公司的重大公共建設契約還在履約期間,捐了 25 萬給立委擬參選人,被處罰鍰。

③ 外國或陸港澳「主要成員」

這一點外面流傳的版本最多錯誤。法律看的不是單純的持股比例 30%,而是「主要成員」:

實務上有公司的董事是外國法人的法人代表、持股 45%,就構成「主要成員」而被處兩倍罰鍰。反過來說,外資出很多錢但席次沒超過三分之一、也不是董事長,目前並不落入這一款。有外資成分的公司,捐之前一定要把董監名冊攤開來看。

④ 其他排除對象:宗教團體、財團法人、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以及與政黨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


第二關:現在能不能收?錢要匯到哪裡?

很多人只知道「投票日之後不能捐」,卻不知道太早捐一樣違法。收受期間是兩端封閉的:

選什麼 可收受期間
總統、副總統 任期屆滿前 1 年起
立法委員 任期屆滿前 10 個月起
直轄市長、縣市長、市議員、鄉鎮市長 任期屆滿前 8 個月起
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 任期屆滿前 4 個月起

以上都到投票日前一日為止。2026 年九合一投票日是 11 月 28 日(六),所以最後一天是 11 月 27 日。

還有一個更前面的條件:候選人必須先在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報經監察院許可,才能開始收。專戶許可之前先匯過去,就是「期前收受」,一樣出局。匯款前請對方提供專戶戶名與許可資訊——戶名會長成「115 年○○市議員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這種格式,很好辨認。


第三關:額度算對了嗎?

營利事業面對的是兩組互不相干的額度,一組給政黨,一組給候選人:

「對不同擬參選人」是把同一年度內、各種選舉的捐贈全部加總。所以九合一年度裡捐了市長、又捐了議員、再捐里長,是一起算的,不能分開。超額捐贈是歷年裁罰件數的第一名。


第四關:怎麼付、有沒有收據?


第五關:稅上到底能扣多少?

通過前面四關之後,才輪到營所稅。可列報的捐贈費用是三者取小:

  1. 實際合格捐贈金額
  2. 絕對上限 50 萬元
  3. 所得額 10% 的限額

第三項有個好用的速算:因為「所得額」是扣掉捐贈之後的數字,限額等於捐贈前所得基礎 ÷ 11。

試算:捐贈前所得 400 萬元的公司,捐了 100 萬給某政黨。 - 所得額 10% 限額 = 400 萬 ÷ 11 ≒ 36.4 萬 - 三者取小 → 可列報 36.4 萬,其餘 63.6 萬全部自行調整剔除 - 稅負效益 ≒ 36.4 萬 × 20% ≒ 7.3 萬

還有五種情況,不適用費用列支

即使錢匯出去了,有下列任一情形,就不適用列為費用的規定(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3 項)。其中超過額度的捐贈,不得列報的是超額部分還是整筆,官方尚無明文,我們在這篇網誌有說明:

  1. 沒取得受贈收據
  2. 違反捐贈資格、收受期間、付款方式或額度規定
  3. 獻金被退還,或被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
  4. 對方最後沒有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候選人資格被撤銷(初選階段就先捐的,特別容易中)
  5. 捐給政黨時,該政黨在立委選舉(全國不分區與區域、原住民)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都未達 1%;該年度沒辦立委選舉的,看上一次——所以 2026 年要回頭看 2024 年立委選舉的得票率

公司不能捐,老闆還是可以

公司卡在累積虧損或外資結構,不代表這份人情做不成。個人捐贈政治獻金,可以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上限是綜合所得總額 20%、且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對很多中小企業主來說,用個人身分捐、金額抓在個人額度內(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 10 萬、不同擬參選人合計 30 萬),反而單純得多。

匯款前的五個問題

  1. 前一年度財報有沒有累積虧損?彌補程序做完了嗎?
  2. 董監名冊裡有外國人或陸港澳身分嗎?席次超過三分之一嗎?
  3. 對方的政治獻金專戶許可了嗎?今天在收受期間內嗎?
  4. 今年對這個對象、以及對所有參選人,累計捐了多少?
  5. 匯款單與受贈收據,誰負責收回來存檔?

查核順序對了,這筆錢就只是一筆公關支出;順序顛倒了,它會同時變成補稅單與罰鍰單。贊助朋友參選本來就是台灣中小企業的日常,真正值得花的,是匯款前那半小時的核對。


法源:政治獻金法第 7、11、12、14、17、18、19、29 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9 條。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個案請依實際帳務與股權結構判斷。需要我們在匯款前做一次書面檢核,歡迎與我們聯絡。

匯款前,讓我們先做一次書面檢核

核對前一年度財報的累積虧損與彌補程序、董監結構的外資判準、受贈對象的專戶許可與收受期間,並出具可供查核留存的底稿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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