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的定義比想像中寬
除了現金,無償提供的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都算。募款餐會餐券、義賣溢價、免費出借的場地與車輛,都要計入捐贈總額。黨費、會費與義工服務除外。
營利事業捐政治獻金,稅上最多只認 50 萬元;以 20% 營所稅率計,天花板是省 10 萬元。它是公關支出,不是節稅工具。真正要處理的,是下面五道關——前四關任何一關沒過,捐贈就不得列為費用(超過額度時,不得列報的是超額部分或整筆,官方尚無明文),還可能依第 29 條按捐贈金額或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挨上二倍以下罰鍰。
除了現金,無償提供的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都算。募款餐會餐券、義賣溢價、免費出借的場地與車輛,都要計入捐贈總額。黨費、會費與義工服務除外。
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採反面表列。與企業有關的排除對象包括:政府持股達 20% 的民營企業、與政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契約且履約中的廠商、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宗教團體、財團法人、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
第 7 條第 2 項明定以前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國稅局公開案例:公司當年度捐贈政黨 20 萬元,因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仍有 100 萬元累積虧損尚未彌補,依第 19 條第 3 項第 2 款整筆不得列為費用,遭剔除。
不是把法定盈餘公積與累虧相抵、算出正數就過關。關鍵在有沒有依公司法完成股東會決議並實際沖轉入帳。要在次年度捐贈,就得在前一年度的股東常會一併決議彌補並完成帳務。
一是股權:政府持有資本達 20%。二是契約: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案例中,某公司在與自來水公司的重大公共建設契約履約期間捐贈 25 萬元而遭裁罰。履約結束後即不受此款限制。
第 7 條第 3 項看的是人與席次:外國人擔任董事長;或擔任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或有限公司外資股東人數超過三分之一。陸港澳比照。「外資持股不得超過 30%」是流傳已久的錯誤說法,判準客體與比例都不對。
一律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受贈者還須先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並報經監察院許可,許可前匯入即為期前收受。
「對不同擬參選人」是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的捐贈合計。九合一年度裡捐市長、議員、里長,一起計算。超額捐贈是歷年裁罰件數第一名。
超過 10 萬元的現金捐贈,必須用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的名義捐贈,也不得為超過 1 萬元的匿名捐贈。曾有人以未成年子女名義捐贈 1 萬元,按捐贈金額處二倍罰鍰。
受贈收據是法條列在第一款的出局理由。底稿請一次備齊三件:匯款憑證、受贈收據、專戶許可資訊。
可列報金額取以下最小者:實際合格捐贈額、50 萬元、所得額 10% 限額。因為所得額是扣除捐贈後的數字,10% 限額可用「捐贈前所得基礎 ÷ 11」速算。
額度超標時,不得列報的是超額部分還是整筆,官方尚無明文,詳見網誌說明。
違規捐贈依第 29 條處二倍以下罰鍰(第 1 項按捐贈之金額、第 2 項按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計算),與國稅局剔除費用、補徵營所稅並行。歷年裁罰統計共 1,649 件、逾 3 億元,前四大類型為超過限額 759 件、累虧公司捐贈 429 件、未盡查證義務 192 件、境外資金 104 件。
個人捐贈可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 20% 且不超過 20 萬元;個人捐贈額度為同一擬參選人 10 萬元、不同擬參選人合計 30 萬元,同一政黨 30 萬元、不同政黨合計 60 萬元。公司卡在累虧或外資結構時,這是最單純的路徑。
試算僅供初步評估,前提是捐贈已通過資格、期間、額度、付款與收據各項要件;未通過資格、期間、付款或收據要件者,均不得列報;超過額度者,不得列報的是超額部分或整筆,官方尚無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