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解讀
透過 P2P(網路借貸)平台把錢借出去收利息的人,以前「扣繳誰來辦」並不明確。財政部 8 月 6 日發布解釋令說清楚了:平台業者給付利息時就是扣繳義務人,要直接辦理扣繳、申報,並開立扣繳憑單給你。解釋令自發布日起施行;發布日之前已領到的利息,平台不用回頭補開憑單,由出借人自行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要提醒的是:不管有沒有收到憑單,利息所得本來就要申報——憑單是幫你對帳的,不是「沒憑單就不用報」。
專業解讀
財政部 115.8.6 台財稅字第 11504580740 號令「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之利息所得時,為同法第 88 條、第 89 條之扣繳義務人,應依第 92 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本令自發布日施行,發布日前已給付之利息由所得人依法自行申報。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P2P 利息屬綜所稅利息所得,但非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 萬元)之範圍,申報時勿誤併;②出借人歷年若有未申報之 P2P 利息,於未經檢舉、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③平台業者端自此負扣繳義務,給付流程與系統應即配合調整。
來源與法源
- 所得稅法§7⑤、§88、§89、§92
- 財政部115.8.6台財稅字第11504580740號令
- 財政部賦稅署: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 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9760e3d779f849c28746b0bfdc533f9b
- 所得稅法第8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