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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平台給的利息,改由平台統一扣繳開憑單

一句話答案透過網路借貸平臺出借資金收取利息,財政部115.8.6台財稅字第11504580740號令認定平臺給付利息時即為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89、92條辦理扣繳並開立憑單;發布日前已收取之利息,由出借人自行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

法源:所得稅法§7⑤、§88、§89、§92;財政部115.8.6台財稅字第11504580740號令。資料日期:2026-08-06;最後查核:2026-09-27。

白話解讀

透過 P2P(網路借貸)平台把錢借出去收利息的人,以前「扣繳誰來辦」並不明確。財政部 8 月 6 日發布解釋令說清楚了:平台業者給付利息時就是扣繳義務人,要直接辦理扣繳、申報,並開立扣繳憑單給你。解釋令自發布日起施行;發布日之前已領到的利息,平台不用回頭補開憑單,由出借人自行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要提醒的是:不管有沒有收到憑單,利息所得本來就要申報——憑單是幫你對帳的,不是「沒憑單就不用報」。

專業解讀

財政部 115.8.6 台財稅字第 11504580740 號令「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所得稅法第 7 條第 5 項規定之利息所得時,為同法第 88 條、第 89 條之扣繳義務人,應依第 92 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本令自發布日施行,發布日前已給付之利息由所得人依法自行申報。實務眉角(我們補充):①P2P 利息屬綜所稅利息所得,但非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 萬元)之範圍,申報時勿誤併;②出借人歷年若有未申報之 P2P 利息,於未經檢舉、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③平台業者端自此負扣繳義務,給付流程與系統應即配合調整。

來源與法源

分類與適用對象

法規分類
所得稅法
適用對象
高資產、工商記帳
資料日期
2026-08-06
最後查核
2026-09-27
卡片編號
INC-20260809-003
關聯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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