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產生器

發票開出去了不能作廢?金額事後變了?用這張單合法沖回——線上填寫,右側即時預覽官方格式,填好直接列印一式四聯。

填寫資料

第一次用?先載入一組範例,看每個欄位該填什麼;右側預覽會同步出現,再按「清除重填」改填自己的。
📝 已還原上次填寫內容,可直接繼續,或按上方「清除重填」重新開始。

① 這次是哪一種情況?

僅影響下方說明文字,不影響計算與列印內容。

② 對象是誰

⛔ 電子發票的折讓不能用這張紙本單。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20-1,原發票為電子發票者,折讓證明單必須由賣方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加值中心/ERP)以電子方式開立並上傳存證;買受人為營業人 7 日內、非營業人 2 日內。財政部公告 114 年 7 月 1 日起未依限上傳可罰 1,500 至 15,000 元。
本工具仍可列印,但會加上「參考用」水印,只能當內部核對草稿,不能拿去申報。

③ 原開立發票單位(賣方)

這張證明單將交給這家公司,作為他們沖減銷項稅額的憑證。

查詢只會將統編送至公開的 g0v 公司資料服務,其他欄位不會離開你的瀏覽器

④ 折讓明細

一列對應一張原發票;金額=數量×單價(可手動覆寫),應稅稅額自動算 5%(可手動微調吸收尾差)。

開立年月日 聯式 字軌 發票號碼 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 課稅別 銷售額(未稅) 營業稅額
銷售額合計(未稅)NT$ 0
營業稅額合計NT$ 0
總計(含稅)NT$ 0

⑤ 買受人(本單開立人)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20,這張證明單由買受人出具給原賣方。

⑥ 列印

列印前會檢查必填欄位;要重來請用表單最上方的「清除重填」。

即時預覽

📄 官方格式預覽(點擊可收合)

🖨 印出來之後

  1. 一式四聯印在兩張 A4 上(每張上下各一聯),沿虛線裁開。
  2. 買受人在四聯右下方「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處用印;買受人為個人可簽名或蓋章擇一。
  3. 第一聯、第二聯交給原賣方(賣方憑第一聯扣減銷項稅額);第三聯、第四聯自己留存(憑第三聯扣減進項稅額)。
  4. 雙方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營業稅時一併扣減;跨期請先跟我們確認。

📖 法規重點

  • 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時處理。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取得其出具之證明單(以原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為限);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除取得證明單外,應一併收回原發票收執聯或以其影本替代。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二聯由賣方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20)
  • 原發票為電子發票者,折讓證明單應由賣方以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並上傳平台存證(買受人為營業人 7 日內、非營業人 2 日內);本工具的紙本列印不適用,請改由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加值中心或 ERP 作業。(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20-1;財政部 113.12.18 新聞稿)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證明單蓋章欄得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財政部 97.8.18 台財稅字第 09700354650 號函)
  • 按月、季、年等期間彙總計算之折讓(如經銷獎勵金),得彙總開立一張證明單:「開立發票」欄填該期間首張發票號碼,品名或備註註明「彙開」及期間範圍。(財政部 75.4.28 台財稅第 7541444 號函、82.5.12 台財稅第 821485381 號函)

⚠️ 使用提醒

  • 一般情形建議一張原發票對應一列明細、同一賣方同一期間開一張證明單;跨賣方請分開開立。彙總開立以函釋允許的「按期彙開」為限,並務必在備註寫明期間。
  • 折讓金額不得超過原發票金額;已作廢的發票不得再開折讓單。
  • 對非營業人(二聯式):輸入含稅金額即可,工具會依 1.05 換算銷售額與稅額(四捨五入)填入官方欄位,並在備註自動印出換算說明。這是申報實務的做法(401 申報書「退回及折讓」欄本就分列銷售額與稅額;電子發票折讓單亦以未稅輸入),不要把含稅總額整筆填進金額欄。零稅率或免稅交易稅額為 0,若情況特殊請先跟我們確認。
  • 本頁產出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應記載事項」設計的列印版面,非財政部制式空白表;若稽徵機關或對方公司要求制式表格,請改用市售四聯單填寫相同內容。